中國‧礦難頗發‧官方要求礦主下井與工人“同生死”


(中國)由於近來中國內地頻發礦難,令中國國務院頗為焦急,週五(7月23日)再度下發通知,要求各地加強企業安全生產管理,並責令各煤礦領導班子成員必須帶班與工人一同下井、升井,使領導與工人結成生命共同體。這已經是7月國務院第二次強調此要求。

週五下發的通知中說,“全國生產安全形勢依然十分嚴峻,事故總量仍然很大,非法違法生產現象嚴重,重特大事故多發頻發,給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造成重大損失,暴露出一些企業重生產輕安全、安全管理薄弱、主體責任不落實,一些地方和部門安全監管不到位等突出問題。”

通知要求,“企業主要負責人和領導班子成員要輪流現場帶班。煤礦、非煤礦山要有礦領導帶班並與工人同時下井、同時升井。發生事故而沒有領導現場帶班的,對企業給予規定上限的經濟處罰,並依法從重追究企業主要負責人的責任。”

事實上,中國政府要求煤礦企業負責人與工人一同下井的要求,早在2005年便已經提出,但各地執行情況不盡人意。

今年以來,中國內地已經前後發生多起礦難,影響較大的有4月4日的山西華晉焦煤公司王家嶺礦透水事故、6月21日河南平頂山發生的一起炸藥爆炸事故,而近來的7月16日至18日,內地煤礦連續發生了5起較大以上事故,共造成59人死亡和被困。

有媒體報導說,最新的5起事故發生時,煤礦領導基本上都不在現場。國家安監總局表示,這5起事故暴露出一些煤礦企業安全責任不落實、安全措施不完善、安全管理不到位等突出問題。

一些工人也向媒體反映,“礦長”下井不僅沒有工人呆的時間長,也不會一直待在危險最大的工作面。國務院“要求煤礦責任人下井”基本上難以得到執行。

對於週五提出的新要求,國家安監總局新聞發言人黃毅解釋說,“礦領導帶班”的規定與原規定相比,將帶班的主體限定在礦級領導,這比原規定的“負責人或生產經營管理人”更嚴格、更明確。

此間輿論認為,讓領導下井,其意義在於以身體力行尊重每一位礦工的生命權,以手中可以調動的資源盡最大可能保證井下安全。

但也有網民指出,“如何監督礦領導的下井升井,使國務院的要求落實到實處,才是最需要解決的問題。”(香港中通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