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印尼兌換商一週內進出新加坡7次,帶了總值約324萬元(約馬幣777萬令吉)的外幣和旅行支票出入境卻不申報,週三(12月9日)被判坐牢8個月。
他是今年裡第4個因攜帶超過3萬元入境未呈報而被定罪的人,不過相信他涉及的入境次數最多、款額最大而被判坐牢,前面3人只是罰款。
被告盧約諾蘭(Luyono Lam,30歲)是雅加達一家兌換商家的董事經理和股東,他不服所判,決定上訴。調查顯示,他把出入境攜帶的現金和旅行支票賣給馬林百列中心1個兌換商,或與這家兌換商交換。這個兌換商曾提醒他須向當局申報,但他明知故犯。
根據前年生效的貪污、販毒和其他嚴重罪行(充公利益)(修正)法令,入境者攜帶超過3萬元須申報。控狀指被告每次攜帶的款項從25萬元至76萬元不等,遠超限定的申報額。
7天內出入境7次
初庭法官柳添龍早前發表判詞說,被告在今年5月22日被查獲時,身上有幾張空白的申報表,顯示他知道須申報所攜帶的外幣和旅行支票。法官說,政府設立申報現款的制度是要打擊洗黑錢活動,及預防與恐怖主義有關的金融活動。法官說,被告短短7天內連續7次把外幣帶入境,再把新元帶出境,甚至被本地兌換商提醒也不守法。
被告面對7項牴觸貪污、販毒和嚴重罪案(沒收利益)法令的控狀,指他從今年5月15至22日出入境時不申報總值約324萬元的外幣和旅行支票。這些外幣包括歐元、澳幣、日元、人民幣、英鎊、印度盧比、印尼盾、新台幣、令吉、泰銖、文萊幣、加拿大幣等。
根據案情,今年5月22日,樟宜機場關卡人員發現他的旅行箱和背包出現異狀,查問他是否有東西需要申報,他回說沒有。當關卡人員要搜查時,他才說他帶了現款,因此被帶給值班官員盤問,並交由商業事務局調查。
控方以其中3項提控他,余項交由法官下判時考慮。他每項罪判坐牢4個月,其中2項分開執行。(大馬星洲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