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台南縣一陳姓男子,因離婚妻子死亡而取得女兒監護權,卻從女兒10歲起,平均每週性侵一次,若有不從即加以掌摑,時間長達一年半,直到被兒子意外看到才讓獸行曝光。台南地方法院9月9日依妨害性自主罪,採一罪一罰原則,判有期徒刑496年8月,應執行18年。
據判決指出,這名陳姓男子與妻子於2000年離婚,一對兒女原本跟著前妻生活,但前妻於2002年生病死亡,當時才3歲多的女兒遂被帶回與父親、哥哥、祖父同住。
豈料這名狼父,竟從2007年9月起,每週1次,逼女兒到其房間,強行性侵,女兒若有抗拒、掙扎,則出手掌摑、毆打逼迫就範。
直到去年1月25日下午,陳男叫女兒到他的房間欲性侵時,被兒子撞見,陳趕忙穿上褲子作罷。兒子事後告知友人,學校展轉得知後通報台南縣政府社會處性侵害防治中心及警方介入處理,將被告依法究辦。
本案在台南地方法院審理時,被告一直否認犯案,合議庭認為被告子女不可能陷害生父,加上事件曝光後3天,警方在女童下體採集到少許殘留的男性精液,雖無法比對DNA,但法官認定女童沒有說謊,遂採一罪一罰原則量刑。
法院統計,自2007年9月起,若以每週一次換算,被告所犯獸行至少有69次,以新法一罪一罰原則,每罪判7年2月,總刑期應496年8月。不過法官考量如殺人罪刑期,很多案例都低於20年,因此法官認為被告只應執行刑期18年就夠了。(香港中通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