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保釣行動委員會繼9月22日駕駛“釣魚台二號”出發到釣魚島途中被海事處截回後,23日第二度“試關”,但同樣被當局在公海附近截停。“闖關”不果,保釣成員之一、民主黨主席何俊仁正籌組律師團,計劃向法院提出司法覆核,引用《人權法》及《基本法》挑戰海事處的決定,一旦勝訴,香港人便有望名正言順到釣魚島宣示主權。
22日“釣魚台二號”首次出發前往釣魚島,但駛到橫瀾島附近、接近公海的水域時,被水警截停及押返。23日“釣魚台二號”再接再厲,下午開始在西貢一帶先行捕魚,保釣成員兼船主羅就向傳媒稱,希望可以捕到10斤魚獲,用賣魚來補貼保釣行動。
捕魚期間,附近一直有數艘水警輪尾隨監視,至下午近5時,“釣魚台二號”駛到橫瀾島東南,接近公海水域,水警再次把船截停,並先後3次登船巡查,要求他們不得離開香港水域。
橫瀾島被截
海事處拖回水警基地
保釣委員會並無理會,羅就堅稱有出海捕魚的權利和自由,“我們是漁民,但為何漁民不可去宣示主權,表達意見?”雙方爭論了數小時,至晚上10時20分,海事處職員要求他們駕船返回西灣河水警基地,接受質詢,羅就反駁香港人有出入境自由,反指海事處行動違反《基本法》及濫權,拒絕自行開船,任由海事處把船拖走。
保釣成員何俊仁批評當局行動不合理,正計劃循法律途徑挑戰政府決定。他指出,海事處今次阻撓出海的理據,是引用《商船(本地船隻)條例》賦予的權力,指摘“釣魚台二號”出海目的並非真正捕魚,是從技術性擊倒他們。
但反之,保釣委員會有意循《人權法》及《基本法》賦予的權力,挑戰海事處的行動。他解釋:“《人權法》賦予我們自由表達意見的權利,而《基本法》則讓市民自由出入境,在這兩大原則下,政府無權阻止我們出海釣魚,並表達權利。”何俊仁正籌組大狀團,稍後會向法院提出司法覆核,挑戰海事處今次的阻撓行動。
不過,保釣委員會去年8月曾經向高等法院興訟,挑戰海事處是否有權阻止他們出海,結果被判處敗訴,這個判決亦令海事處在今次執法時更有法理依據。對於先敗一仗,何俊仁指他們今次會專注針對人權法原則,提出爭拗,相信法院會重新受理。
海事處阻截“釣魚台二號”引用理據
“釣魚台二號”登記時屬第3類船,不得載客,只能純作捕魚之用,但處方從報章得悉,“釣魚台二號”擬出發到釣魚島宣示主權,因此引用香港法例第548章《商船(本地船隻)條例》64條(1)(a),列明“處長如信納有理由——拒絕允許某本地船隻或屬某類別、類型或種類的本地船隻進入或離開香港水域”。
保釣委員會反駁理據:
‧《基本法》第31條——香港居民有旅行和出入境的自由,有效旅行證件的持有人,除非受到法律制止,可自由離開香港特別行政區,毋須特別批准。
‧香港法例第383章《香港人權法案條例》第16條有關“意見和發表的自由”——人人有發表自由之權利,包括以語言、文字或出版物、藝術或自己選擇之其他方式,不分國界,尋求、接受及傳播各種消息及思想之自由。(香港明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