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變性人爭婚權敗訴決上訴‧事關社會風氣‧官促諮詢公眾


(香港)由男變女的35歲變性人W,就婚姻註冊處拒絕她與男友結婚一事提出司法覆核,10月5日被判敗訴,高院指變性人婚姻實非兩口子的事,而“變性女人”究竟是否屬於“女人”,還需取得社會共識,然而目前既然未能肯定社會對變性婚姻的接受程度,法庭亦無法干預。

不過,高院法官張舉能重申,判決非指政府戰勝一班受變性之苦所折磨的人,相反社會風氣常變,日後社會取得共識後不難成事。他希望判決可成為催化劑,促使政府作公開諮詢,瞭解社會廣泛意向後在適當時機解決問題。保安局發言人指歡迎法院裁決,指政府有需要並會繼續聆聽社會人士的意見。

一直以匿名身份打官司的W表示,對判決感到失望及矛盾,已決定上訴。她指政府資助她做變性手術,又給她發新身份證,如今卻不讓她與其他香港女性看齊,猶如給她希望後隨即又收回。

彩虹行動指野蠻及歧視

W的律師韋智達指出,判決將W的結婚權利與同性婚姻混為一談,又指W堅決不會退讓改到外國註冊,只期望在不久的將來能與男友在港舉行婚禮。同志團體彩虹行動聲明稱,變性人被拒結婚,是嚴重落後及歧視的野蠻行為,對法官的判決感到遺憾。

法官於判辭指出,若要求法庭將《婚姻條例》中“男性”及“女性”包括“變性男人”及“變性女人”,在定義變性人時會有困難,而且變性人獲准結婚,等同生物學上容許兩個性別基因相同的人結婚,這或會引起同性婚姻的訴求。

法官又指出,雖然《基本法》賦予港人結婚自由,但由於婚姻關係除法律外還有其他社會意義,因此社會共識不可忽略。香港目前沿用英國40年前的Corbett案例來禁止變性人以新性別結婚,他承認40年間社會轉變甚大,但在缺乏有力證據支持下,法官亦無法肯定現時社會已接受變性人婚姻。(香港明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