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對於台灣大法官宣告“罰娼不罰嫖”的規定違憲後,究竟性交易是否“除罪化”或是“除罰化”,成為各界討論焦點。台灣內政部門10月13日舉行座談,達成“性交易除罰化”等多項共識,排除“紅燈戶專區”的經營模式。有台灣婦女團體批評,這一措施會變相鼓勵性產業。
多數與會者認為,性工作者可採“一樓一鳳”個體戶或3至5人小型個人工作室的經營模式。但是,台灣不宜採專區方式規劃,因為這會造成專區“污名化”,引起附近居民反彈。台灣內政部長江宜樺指出,學者認為性交易“除罰化”可行,但不宜“產業化”,除罰化後不宜採專區方式規劃,經營地點應採負面表列,內政部會尊重聽到的意見,朝此方向來做。
在“除罰化”的管理方面,學者認為,應以不影響兒童及少年發展為核心考量,避開兒少的活動區域,在採負面表列方式上,應規定哪些地方不能從事性交易,例如住宅區或文教區,也方便警方執法。
台灣勵馨基金會執行長紀惠容批評,台灣政府未針對性產業訂定管理專章,也沒說清楚究竟是想限縮性產業,還是希望性產業更繁榮?內政部有逃避職責及變相鼓勵性產業之嫌。她認為,性產業帶來的治安、性病等社會成本非常高,應將處罰嫖客的罰金視同“國民健康捐”,用於幫助弱勢婦女的福利及就業機會。
由勵馨、婦女救媛等近十個基金會合組的“反性剝削聯盟”,一貫主張政府應限縮性產業及“罰嫖不罰娼”。紀惠容強調,一些性開放國家如瑞典也採“罰嫖不罰娼”,以紅燈區聞名的荷蘭阿姆斯特丹,不但在檢討廢除“紅燈區”,也檢討性交易“除罰化”是否合宜。
對於性交易產業傾向不設專區,台灣各級學校家長協會理事長李秀貞卻認為,色情業經常衍生黑道、毒品問題,站在保護孩子立場,應該成立特區集中管理,反對散居各地,更必須和學校保持距離。
雖然內政部表示性交易不宜“商品化”、“產業化”,台灣性別人權協會秘書長王蘋表示,內政部“不宜”的文字太吊詭,想必是正反意見都有,才不敢明確表態;且“不宜”是不是不能刊登廣告、不能有商業及仲介等行為?請內政部講清楚。
據悉,自1997年台北市公娼抗爭至今,性工作者“除罰化”獲得越來越多社會支援。有學者指出,性交易歷史久遠,不應以有色眼光、歧視看待性工作者。性交易可以“除罰化”,不能“除罪化”,否則未來一旦合法化,將來可能出現廣告、打折等促銷活動,民眾可以接受嗎?(香港中通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