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在台灣引起轟動的前總統陳水扁家族四大弊案,台灣最高法院11月11日對其中龍潭購地、前101董事長陳敏薰給款兩案作出終審判決:陳水扁、吳淑珍夫婦在龍潭案各被判刑11年,並罰款1.5億新台幣,陳敏薰給款部份各被判刑8年。至於國務機要費案、南港展覽館案等,最高法院將二審撤銷,發回高等法院重審。
國務機要費案發還重審
據報導,依據最終判決結果,陳水扁、吳淑珍夫婦在龍潭案中被判刑11年,陳敏薰給款案部份被判刑8年,兩案刑期將合併執行,至於最終執行幾年,將待檢察官再向高等法院申請。另外國務機要費案和南港展覽館案,最高法院將二審撤銷並發回高院重審。台灣高院在今年6月11日曾扁家4案二審,各判陳水扁夫婦有期徒刑20年。
陳水扁龍潭案三審定案,根據《卸任元首禮遇條例修正案》,原本他每月可領的25萬禮遇金和每年500萬元的事務費確定全部取消,連僅剩的3名保安人員也會取消。陳水扁辦公室對此表達不滿,指是“司法逼害”。(香港明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