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中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國家外匯管理局11月15日發佈《關於進一步規範境外機構和個人購房的通知》(下稱《通知》),明確規定境外個人只能在境內購買一套用於自住的住房,而境外機構只能在註冊城市購買辦公所需的非住宅房屋。
《通知》要求,在境內設立分支、代表機構的境外機構只能在註冊城市購買辦公所需的非住宅房屋。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對於境外個人在境內購房,《通知》要求只能購買一套用於自住的住房。
此外,《通知》還規定,各地房地產主管部門在辦理境外個人的商品房預售合同備案和房屋產權登記時,除應當查驗《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房屋登記辦法》規定的材料及驗證購房人持有房屋情況外,還應當查驗有關部門出具的境外個人(不含港澳台居民和華僑)在境內工作超過一年的證明;港澳台居民和華僑在境內工作、學習和居留的證明以及境外個人名下在境內沒有其他住房的書面承諾。
在境外機構辦理商品房預售合同備案和房屋產權登記方面,《通知》也增加了要求,除查驗《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房屋登記辦法》規定的材料及驗證購房人持有房屋情況外,還要求查驗有關部門出具的在境內設立分支、代表機構的批准文件和註冊證明以及境外機構所購房屋是實際辦公所需的書面承諾。
此前有報導稱,接近外管局人士表示,此文件主要針對目前大量熱錢流入內地樓市,擾亂了現有購房秩序的現象而出台,以期從源頭卡住熱錢進入。
據瞭解,關於境外人士和機構境內購房的限制文件出現在2006年7月,建設部等六部門聯合發佈《關於規範房地產市場外資準入和管理的意見》。
根據2006年版的《意見》,境外機構在境內設立的分支、代表機構和在境內工作、學習時間超過一年的境外個人,可以購買符合實際需要的自用、自住的商品房,不得購買非自用、非自住商品房。而最新發佈的《通知》則將境外個人購買自住房的數量,明確限制為一套,境外機構在境內設立的分支、代表機構也只能在註冊城市購買辦公所需的非住宅房屋。(香港中通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