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修法:放棄公民或永久居民權‧兩年內須賣有地住宅


(新加坡)新加坡政府規定,有地住宅的業主往後一旦放棄公民或永久居民權,就必須在兩年內賣掉物業。

這並非是要為新加坡房地產市場降溫,而是要確保有地住宅是由新加坡人及永久居民所擁有。

律政部長兼內政部長尚穆根11月22日向國會提出住宅房地產法令(修正)法案二讀時說:“這項修訂將解決現有法律的異常現象,即允許前新加坡人或永久居民繼續擁有有地住宅。”

有地住宅的外國受益人繼承物業後,往後也須在5年內把物業賣掉,而不是目前的10年。

尚穆根說,有地住宅只佔新加坡房地產的6%,當中的3.6%是由外國人所擁有,因此法令的修訂只影響少數人,對整個市場的影響估計也不顯著。

“法案的修訂並沒有改變外國人購買有地住宅的條件,而是增加所涉及的刑罰來阻嚇可能出現的濫用者。”

住宅房地產法令是在1973年制定,以限制外國人在新加坡的土地擁有權,但罰款金額自1974年起未經更改。

根據法令,只有新加坡公民可以擁有有地住宅。作出卓越貢獻的永久居民也能提出申請,來購買這類住宅作為自住用途。

提高罰金至20萬元

外國人或外國企業要在新加坡購買有地住宅,須先獲得律政部批准。每一名買家只能購買一項房地產,而且僅供自住,並在購買後的首三年不得轉賣。

為避免外國人在這段期間內非法變賣房地產,違法者所須繳交的罰金,將從目前的最高5000元增至最高20萬元(約15.25萬美元)。這是因為目前的罰金遠低於業者可從房地產投機活動所賺取的利潤。(馬來西亞星洲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