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騰訊因兩男子QQ上相約自殺被判賠償引發關注


(中國)浙江省麗水市蓮都區人民法院12月3日對一起大學生利用騰訊QQ網路相約自殺的民事賠償糾紛作出一審判決,騰訊被判承擔10%的責任。判決結果一齣立即引發輿論關注。

安徽某律師事務所律師認為:一,騰訊QQ只是個聊天工具,騰訊公司沒有權利窺探網友的隱私,只能配合司法機關調查取證。那麼讓騰訊承擔10%的責任似乎沒有道理。法院判定QQ有連帶責任,就是等同縱容QQ去侵犯用戶的隱私;二,自殺者為成年人,成年人有選擇自己生存的權利,自殺應該他自己負責;校方、家長有監管責任。三,既然判騰訊有連帶責任,那麼酒店是否也應該承擔連帶責任?四,既然要QQ監管,QQ就必須要有相應的權利。而QQ要是真有了這個權利,那麼何談公民言論自由、公民隱私保護?

據瞭解,原告為自殺大學生范某的父母,他們起訴稱,今年6月,被告張某利用騰訊QQ向不特定的公眾發出自殺邀請,並留下手機號碼。兩原告之子范某在看到網路公告後便接受了自殺邀請,並於6月24日到達麗水與被告張某一同在酒店內自殺。由於難以忍受痛苦,被告張某放棄了自殺行為。但范某仍然堅持自殺,最終身亡。

綜合案件事實,法院遂依法作出一審判決:被告小張於判決生效後十日內一次性賠償原告范某父母死亡賠償金、喪葬費、交通費的20%計101225元人民幣,精神損害撫慰金10000元,兩項合計111225元;被告騰訊公司於本判決生效後十日內一次性賠償原告死亡賠償金、喪葬費、交通費的10%計50612.5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元,兩項合計55612.50元。

騰訊公司公關部相關負責人就判決接受媒體採訪時稱,對這起自殺案表示痛心和惋惜,但將提起上訴。該負責人稱,騰訊公司依法運營QQ即時通信產品,為廣大用戶提供溝通平台,但“從根本上說,網路運營商和電信運營商並沒有能力和法律授權對用戶通信內容進行監控”。

有媒體評論稱,也許相較於對判決結果及相關法律的關注,人們更需要關注的,是“小范”何以放棄自己的人生;當“網上相約自殺”日漸成為一個社會問題之後,人們尤其需要審思明辨,“網上相約自殺”的實質不是“網上”的問題,而是現實中的問題。拯救生命,歸根結底要依靠“愛的力量”。(中國中新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