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高等法院裁定陳水扁關17年半


(台灣)前台灣當局領導人陳水扁在龍潭購地案、前101董事長陳敏熏人事案分別遭判刑11年、8年定讞,台灣高等法院12月6日裁定,陳水扁應合併執行17年半,並科罰金新台幣1.54億元。

綜合中央社、中廣新聞網報導,台灣“最高法院”11月11日將龍潭案、陳敏熏人事案判刑定讞,龍潭案各判刑陳水扁、吳淑珍夫婦11年、陳敏熏人事案各判刑8年。陳水扁已在本月2日發監執行,從台北看守所移往桃園龜山監獄服刑。檢方隨後向高院聲請訂合併刑期。

高院經抽籤分案後,由受命法官周盈文、審判長陳貽男、陪席法官宋明蒼做出裁定,陳水扁應合併執行17年半,並科罰金1.54億元。

另據《聯合晚報》12月6日報導,由於發監前,陳水扁已被羈押714天,這部份可以抵扣,因此,監所人員計算,陳水扁的刑期至2026年5月27日期滿。

報導稱,依法,陳水扁在服刑一半刑期後,即有機會聲請假釋,不過,由於另有“二次金改”、“洗錢”等多案審理中,任何一案確定後,法院必須重新裁定應執行刑,使得陳水扁無論刑滿日期、是否可申請假釋,充滿變數。

至於吳淑珍的部份,台灣高院仍未收到檢方聲請。鋻於吳淑珍身體狀況欠佳,其發監方式與服刑方式,檢方將開會討論。(中國中新社)

※注:100新台幣約合3.30美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