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連戰女兒贏官司‧週刊報導未求證判賠償


(台灣)三年前,台灣壹週刊曾經大篇幅以“連惠心200萬元名駒曝光”,當封面標題報導。週刊出刊之後,連戰之女連惠心認為,這篇報導違反雙方先前簽訂報導前須向連家人查證的協議,遂請求懲罰性賠償。法院一、二審都判連惠心勝訴,最高法院12月10日三審判決出爐,連惠心勝訴,壹週刊應賠償連惠心200萬元(新台幣,下同),全案就此定讞。

2004年2月間,壹週刊報導“連惠心私密信件驚爆連戰打老婆”新聞,被連惠心提告,雙方後來達成和解,簽訂協議書,約定日後壹週刊如擬報導連家人新聞時,壹週刊必須向連家求證,若違約則需給付違約金200萬元。

簽約後壹週刊分別在2007年1月、7月、9月,報導“連勝文夏威夷辦豪奢婚禮”、“蔡依珊懷孕身形曝光”、“連惠心200萬名駒曝光”等三篇有關連家的報導,都被連惠心指控都未向連家人查證。告上法院後,連續三案壹週刊都敗訴,各賠償200萬元。

連惠心指稱,壹週刊在2007年7月28日盜攝她騎馬的照片,到9月27日報導出刊前,有兩個月的查證時間,但壹週刊僅在9月25日、截稿前一天晚上,向她的友人趙喬查證,未向她本人求證。

壹週刊辯稱,這篇報導出刊前,週刊曾透過趙喬向連惠心查證,趙多次聯絡後回覆聲稱“連小姐手機關機,傳簡訊給她也沒回”,壹週刊已履行協議書約定,向對外代表連惠心的趙喬查證,沒有違約情事。

法院認為,壹週刊7月拍到照片,9月才刊出,有兩個月的時間查證,卻只在截稿前一天求證,未留給連惠心充份時間回應,未履行事前查證的義務。

判決書指出,連惠心買馬、騎馬屬她日常生活的活動,無關公眾利益,壹週刊未盡查證義務,違反協議內容,應賠償200萬元。(香港中通社)

※注:100新台幣約合3.30美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