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香港法律改革委員會12月13日發表《14歲以下男童無性交能力的普通法推定》報告書,建議廢除這項推定。
法改會秘書施道嘉解釋,即使有明確的證據顯示14歲以下的男童在生理上具有性交的能力,並且曾有性交的行為,現行14歲以下男童並無性交能力的推定也不能被推翻。結果不論情況如何,一名年齡在14歲以下的男童雖曾與不同意的受害人性交,但卻不能被裁定干犯強姦罪。
這項普通法推定源遠流長,但多個司法管轄區已廢除或從未應用過這項推定,包括英格蘭與威爾斯、紐西蘭,以及多個澳洲司法管轄區。
報告書指出,不論這項推定過往的理據為何,今天實難明白這項規則還有什麼存在用途。事實證明,14歲以下男童可能具有性交能力,但香港的法律卻拒絕承認這事實,這樣的處理顯然違反常理。這項推定的應用脫離現實,並意味控罪有時未能反映被告人行為所應有的刑事罪責。
今年9月在香港發生的一宗案件,凸顯出這項推定所引起的問題。案中一名13歲被捕男童被指控在醫院內與一名5歲女童性交。由於有這項推定,他不能被控以強姦,而只能被控以猥褻侵犯。
一旦廢除這項推定,另一項“無犯罪能力”的可推翻推定將會繼續適用於年齡由10至14歲的男童。“無犯罪能力”的推定,意味控方須在無合理疑點下證明有關男童在犯罪時知道自己的行為是嚴重錯誤,而非純屬頑皮或惡作劇。(香港中通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