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香港社工李國華在雲南辦孤兒院期間,性侵山區女童,早前被裁定非禮、及與16歲以下女童非法性行為等五項罪名成立,1月6日在香港高等法院,判處監禁八年。
今次是香港首宗引用新修訂條例,起訴在境外犯案被定罪的案件。現年49歲、本為香港註冊社工的李國華,2003年在雲南西雙版納動海縣象山鎮景龍路成立“仁愛兒童之家”,收容20多名孤兒或家庭貧困的男女童。被告每年回去三四次,每次逗留兩至三週,院童喚他“乾爹”。2007年港人岑丹鳳捐助孤兒院後,收到投訴信指被告性侵犯她們,揭發事件。
早前,3名曾入住院舍的女院童來港作供,現年16歲的X說,初到孤兒院時,被告對她特別好,又送手機、mp3機、金錢及衣服等給她;小學5年級時,終在半推半就下首次與被告性交,自此成為性奴。她清楚指出,因被告不良於行,性交時總是跪起一隻腳;兩人在孤兒院內更曾公然共浴,關係直至她1年多後離院才停止。
至於現年18歲的Y,則曾目睹X與被告在床上歡好,甚至看過被告在香港以視頻與X網路性愛,她自己亦曾遭被告胸襲。
控方早前表示,被告自1981年起一直於香港社福界工作,先後在社會福利署、香港家庭福利協進會及聾人協進會當社工或福利員。2008年,他於柴灣家庭服務中心工作,案發後被社署停職。雖然被告已婚並有兩女,但她們從未到庭旁聽,每天審訊後,被告獨自搭巴士回小西灣寓所。
警方表示,初接手本案時曾一度出現8至10個女童的名字,惟部份女童否認遭到性侵犯,部份則因返鄉後山區偏遠而無法聯絡,最後只能以3名女童的證供起訴。
據報導,社會福利署發言人表示,被告李國華是社署社工,被警方拘捕後,已被停職,等待法庭發出正式判辭後,社署會考慮適當的紀律行動,最高懲罰為革職。(香港中通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