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台灣立法院1月10日三讀修正通過“安寧緩和醫療條例”修正草案,明定已插管的末期病人意識不清時,可由血緣最近的親屬簽署“終止心肺復蘇術同意書”後,醫師就可幫其拔除呼吸器,讓安寧臨終法制化。
依現行條例規定,病患在進行插管治療前,家屬可決定做或不做;但是病患一旦進行插管治療後,除非家屬能提出證據,證明病患在意識不清之前曾表達不接受插管等心肺復蘇術,否則醫師不能終止或撤除心肺復蘇術。
經過修正後,增列末期病人無法表達意願時,得經醫療委任代理人,或病人的配偶、成人子女、孫子女、父母等最近三方親屬共同簽署終止或撤除心肺復蘇術同意書,並經醫院的醫學倫理委員會審查通過,即可終止施行最後的急救措施並拔管。
台灣衛生署醫事處處長石崇良解釋說,現行安寧緩和條例,有提供病人追尋善終時兩次表達意願的機會,一次是在人的意識清楚時,可自立意願書;第二次機會是在末期病人急救前,但如果進行急救後就不能拔管。未來將提供第3次機會,由家屬決定;當已插管進行急求的末期病人意識不清、無法表達意願時,可經醫療委任代理人,或病人的配偶、成人子女、孫子女、父母等最近親屬共同簽署,提出終止施行心肺復蘇術的要求。
石崇良強調,這項修法絕對不等於“安樂死”,而是讓病人在末期時,能有尊嚴的離開。(香港中通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