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放棄永久居民權‧兩年內須賣有地住宅


(新加坡)住宅房地產(修正)法令(Residential Property Act,簡稱RPA)將從今年1月17日生效。新加坡有地住宅的海外業主,一旦放棄新加坡公民或永久居民權,就必須在兩年內賣掉有關有地住宅。

另外,有地住宅的外國受益人在繼承物業後,必須在5年內把物業賣掉,而不是目前的10年。

此外,外國發展商買下有地住宅用地後,若無法如期完成,必須延長建築規約期,發展商也須按期繳交更多款項。

律政部1月12日發文告說,在原本的住宅房地產法令下,外國發展商在購地後,須在指定期限內完成建築工程,並在取得臨時入伙准證(TOP)的兩年後,賣掉所有單位;同時,也不得賣掉未經發展的空置住宅地段。(馬來西亞星洲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