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審判長周佔春被控泄密案,1月24日首度開庭審理,周佔春否認犯罪。周佔春說,他對檢舉人是否為秘密證人有疑義,當時檢察官向他聲請核發搜索票時,並沒有指明毒品案的檢舉人,必須依照證人保護法,保護檢舉人的真實身份,所以,並沒有泄密。
周佔春因為“二次金改”案判陳水扁無罪、讓陳水扁無保釋放而聲名大噪,現在又因為泄密被起訴,因而特別受到各界關注。檢方起訴書指出,周佔春在2008年處理一宗大麻毒品案時,涉嫌疏於注意,未將檢舉人身份資料密封,導致檢舉人身份泄漏給被告,遭到恐嚇。台北地檢署依過失泄密罪,起訴周佔春及書記官劉麗英。
周佔春、劉麗英在庭訊時均否認犯罪。周佔春說,當時,他確實開了秘密證人的資料,但因為信封上沒有加注機密,檢察官聲請時,也沒有指明必須依照證人保護法規定,保護檢舉人的真實身份資料,所以,他才沒有將資料加密彌封。
周佔春認為,這件毒品案的檢舉人,不是依照法律需要保護的證人,所以,法官沒有義務依照行政規則來保護證人。另外,台北地檢署先前也以公文回覆,這名檢舉人不須要以證人保護法來保護,這更證明他不須要依法保護檢舉人。
周佔春的委任律師指出,唯一與法官保密有關的法令就是證人保護法,本案檢舉人既然不是證人保護法保護的證人,周佔春並無刑事責任。(香港中通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