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陳水扁被控利用“出訪”機會,侵吞“外交機密費”33萬美元,台灣高等法院今年1月二審判決陳水扁無罪;但特偵組認為,侵佔行為完成,犯罪就馬上成立,法院判決無罪的法律見解,是將舉證責任錯置,判決有違背法令之虞,2月18日向最高法院提出上訴。
特偵組起訴陳水扁在2000年8月至06年9月間,利用“鴻祥”、“泰安”、“紀航”等專案的11次“出訪”機會,將台灣“外交部”每次提供10萬美元零用金的“外交機密費”、“禮品及交際費”公款,每次侵佔3萬美元,全交由妻子吳淑珍,指示前“總統府”機要科員陳鎮慧,匯往美國供兒子陳致中留學私用,合計侵佔了公款33萬美元。
但此案一、二審法院都認為“外交機密費”、“禮品交際費”含有“特別費”性質,且檢方無法證明陳水扁侵佔及交給吳淑珍指示陳鎮慧匯款給陳致中,判扁無罪。
不過,檢方認為,法院判決將兩個不相干的“外交機密費”與“特別費”性質強加比附,是違背法令的判決。特偵組公佈的上訴理由認為,陳水扁苛扣、侵佔“外交機密”經費犯行明確,已構成犯罪,檢方不須證明扁所支領的機密費有剩餘,以及扁有侵佔入己的行為;另外,陳水扁侵佔機密經費的流向,屬事後處分贓物的行為,也不用舉證。(香港中通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