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法院裁定:特偵組不得扣押扁家財產


(台灣)台灣最高檢察署特偵組為追繳陳水扁家族的犯罪所得及法院判決並科的罰金,向高等法院聲請扣押扁家台北、高雄的房地、存款近新台幣3億元,被高院駁回後提出抗告;台灣最高法院認為理由不充份,3月3日駁回特偵組抗告,不得扣押扁家財產確定。

特偵組主任陳宏達說,由於在龍潭案、陳敏薰人事案定讞後,負責執行的台北地檢署為了日後沒收、追繳不法所得和罰金,已針對特偵組當年查扣的扁家資產,依職權予以扣押。因此雖然最高法院駁回特偵組抗告,應該不致於會發生扁家脫產的情形。檢方將等收到最高法院裁定後,再研議並採取必要的因應作為。

台灣最高法院在裁定中指出,依據刑事訴訟法規定,陳水扁、吳淑珍在龍潭案、陳敏薰人事案判決確定後,罰金3億800萬元部份,檢方可對扁家的財產直接執行,不必再繞個圈聲請扣押。

另外扁家從瑞士匯回6億3000多萬元,已足以執行起訴認定的4億7000多萬元犯罪所得,沒有再扣押扁家財產必要。

特偵組去年為對扁珍犯罪所得及判刑並科罰金進行追徵、追繳及扣抵,主張扁、珍兩人涉案經起訴但未扣案的犯罪所得,加上罰金總計9億8000多萬元,扣除扁家已匯回6億3400多萬元,還有3億5000多萬元待扣押保全;因此向高院聲請查扣扁家的7筆土地、房屋,吳淑珍及兒子陳致中、黃睿靚夫婦4800多萬元定期存款,及陳致中的37檔股票等,價值約3億元。(香港中通社)

※注:100新台幣約合3.30美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