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來西亞)馬來西亞國會反對黨領袖拿督斯里安華被控雞姦案的案中案3月8日裁決,高庭以面巾、牙刷及礦泉水水瓶這3項證物,是不合法從安華被扣留的扣留室中取得,因此不能作為呈堂證據一由,裁決安華勝訴。
高庭法官扎比丁在宣判時說,控方是要以上述證物來證明,賽夫內褲、肛門周邊及下直腸找到的Y男子精液脫氧核糖核酸(DNA),和安華的DNA扣聯起來,因此辯方要阻止上述證物正式呈堂。
隨著高庭裁決不接受上述證物列為呈堂證據,辯方可說獲得小勝利。在法官讀出宣判,庭內多名出席者歡呼鼓掌,在要求肅靜後才保持安靜。
大馬化驗局重案鑒證組主任謝麗鳳博士供證說,她從原告賽夫內褲、肛門周邊及下直腸找到Y男子精液的DNA。
以欺騙手段取證物
較後時,大馬化驗局DNA鑒定組主任諾艾杜拉曾供證說,她在此案查案官祖迪要求下,檢驗一條面巾、牙刷、礦泉水瓶及兩根分別在地上及面巾上找到的毛髮DNA。
大馬皇家警察罪案鑒證組前主任阿米頓則供證說,他是在2008年7月17日前往吉隆坡警察總部扣留所的D9扣留室,收集了一根毛髮、一支牙刷、一條面巾及一瓶礦泉水水瓶,以供驗證DNA;安華曾於2008年7月16日晚上,被扣留在上述扣留室過夜。
較早前,安華代表律師卡巴星在回應主控官拿督尤索夫陳詞時強調,上述面巾、牙刷及礦泉水水瓶,是警方在不公平和欺騙手段下取得。
他指出,警方是在非法逮捕情安華下取得證物,而法庭裁決有助警方日後謹慎執行逮捕行動。
高庭8日上午10時15分開庭,法官在聆聽卡巴星回應控方陳詞後宣佈休庭5分鐘,就作出裁決。(馬來西亞中國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