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向子女索贍養費‧須先到總監處調解


(新加坡)新加坡從即日起,年邁父母向子女索討贍養費時,必須先到贍養父母總監處接受調解,如不成功,才能通過贍養父母仲裁庭向子女追討贍養費。

新加坡的贍養父母(修正)法案去年11月底在國會三讀通過,修正內容和新程序今天生效,贍養父母總監邱恩賜3月14日在記者會上強調,新程序將進一步協助父母和子女通過非法律途徑解決家庭糾紛。

之前,父母可選擇通過調解與子女達成贍養費共識,或直接向贍養父母仲裁庭提出申請,新程序則規定調解為強制性程序。

如果子女拒絕出席調解,當申請過後提交仲裁庭時,將成為仲裁庭作出裁決的考慮因素。仲裁庭可能在沒有聽取子女辯解的情況下判決贍養費數額,也可能判決較高的贍養費數額。

父母和子女在通過調解達成共識下發出的書面協議,將得到仲裁庭主席和副主席的認可,它將和庭令一樣具有法律約束力。

邱恩賜:盡可能調解家庭糾紛

他說,修正贍養父母法令的目的是盡可能讓父母和子女通過調解來解決家庭糾紛。

他說,比起把申請提交仲裁庭,調解是“非法律、不具威脅性、非正式性”的過程,能夠更好地讓雙方談論各自的問題。

他也提醒收到出席調解通知的子女不要無故缺席,放棄辯解的機會,因為總監處不會只聽父母的片面之詞,協議會在考慮雙方的能力、要求是否合理等情況下制訂。(馬來西亞星洲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