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離婚妻須付贍養費‧夫嫌錢少上訴要多3倍


(新加坡)11年的婚姻,以離婚收場,官判妻子得付400元贍養費給丈夫,養育兩個女兒,但丈夫嫌少,要向妻子索取1200元,因此提出上訴。

在離婚案中,女方支付贍養費給男方養育子女的案件,實屬少見。

這對反目夫妻,男的46歲,女的43歲,於1998年結婚,育有已7歲和11歲兩個女兒。

女方兩度離家出走

根據判詞,女的在2004年和2009年兩度離家出走。2009年2月離家後三個月,申請離婚,半年後獲得臨時離婚令。

當時雙方互指對方行為不合理,對簿公堂,各說自己對家庭有貢獻,並互指對方隱瞞收入。女方還指兩女被家婆“洗腦”,跟她變得生疏。

判詞沒說明雙方的職業,不過,丈夫說他每月收入2516元,個人開支1356元,兩女的開銷共1412元。

他指女方月入2589元,收入比他多,還有其他未透露的經濟來源。在婚姻期間,她對兩女的生活費,支付較多。

男方除了嫌女方給兩女的贍養費少要上訴之外,也對組屋的分配不滿,他要求組屋轉入他名下,而他支付組屋淨值50%給女方。

法官語重心長說,不幸地這個家庭出現婆媳不和的問題,雙方雖嘗試克服障礙但沒效果。女方痛心離開兩個女兒,兩女也成了父母的夾心人,希望雙方在官司塵埃落定後,理智處事,繼續生活。(馬來西亞星洲日報)

※注:1新元約合0.78美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