柬埔寨‧領養者不能超過45歲‧跨國領養法4月生效


(柬埔寨)《跨國領養兒童法》將於4月1日正式生效。

據悉,柬埔寨國會於2009年10月通過《跨國領養兒童法》,規定被領養的柬兒童年齡不能超過8歲,申請領養兒童的夫婦年齡必須滿30歲,或者至少比被領養兒童大22歲,但不得超過45歲。《跨國領養兒童法》共有58條10章,旨在保護及避免兒童通過領養方式被拐賣到他國。

此外,外交部桂光表示,隨著《跨國領養兒童法》於4月生效,政府將與其他國家進一步協調有關跨國領養事宜。

他還說,政府目前正在關注及實施兒童保健及兒童全面權益,因此,美國也希望能與柬埔寨政府繼續合作,並預料將撤銷禁止美國人領養柬埔寨兒童的措施。

美仍禁領養柬兒童

美國政府已宣佈,不會在近期內撤銷禁止美國人領養柬埔寨兒童的禁令。

據美國駐柬埔寨大使館3月18日發佈的新聞文告指出,美國國務院兒童議題特別顧問雅各布(Susan Jacobs)已於3月17日及18日,對柬埔寨展開訪問,以進一步瞭解跨國領養柬埔寨兒童政策和狀況。

美國對柬埔寨政府在提高易受害兒童的保護工作上取得的成就,表示贊賞。然而,文告表示,美國並未對恢復允許美國人領養柬埔寨兒童,定下一個明確的日期。

據悉,在過去,美國和法國都是柬埔寨主要兒童領養國,惟美國在2002年以擔心兒童被拐賣為由,宣佈暫時禁止對柬埔寨兒童的跨國領養。根據數據顯示,美國在1998年全年申請領養柬埔寨兒童的人數只有249人,至2001年數字劇增至每個月100人。

隨著兒童跨國領養被拐賣等事件層出不窮,柬埔寨一再修改跨國領養兒童法規。外國人領養柬埔寨兒童法規不僅在國會立法,申辦程序也涉及了外交部。(柬埔寨星洲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