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台灣開設賭場推前一步,交通部研擬的《博弈法草案》4月1日出爐,《草案》規定未來設在離島的國際觀光度假區,可依法申設觀光賭場,預料開賭可為台灣帶來每年超過新台幣80億元(約2.74億美元)的額外稅收。《草案》同時提出多項針對台灣居民的限制,以免有居民沉迷賭博,衍生社會問題。
4月1日曝光的《博弈法草案》由交通部擬定,就未來經營賭場等相關細節做出建議,當局將在4月15日、22日及5月6日,分別在金門、馬祖及澎湖舉辦《博弈法草案》說明會,預定9月定案,最快年底送立法院審議。
文件首先建議成立與和觀光局平行的“博弈局”以管理賭場事務,未來台灣的賭場將以綜合度假村附設觀光賭場的方式經營,選擇地點只限在澎湖、蘭嶼、馬祖、金門及綠島等離島地區。
文件規定,未來有意於離島建設國際觀光度假區的投資者,可依法申請設立觀光賭場。建議初步批出至少2張“博弈執照”,以便建立“良性競爭”,牌照特許期限30年。據悉,有意開賭的離島必須經過地方公投,若居民公投未能通過,則當地政府3年內不得再提出。
文件又談及博弈事業對台灣經濟的影響。據悉,文件認為博弈事業是特許事業,應繳稅費包括特別稅、特許費、執照費、營所稅、桌台與機台費和其他規費。有交通部官員透露,台灣對賭業的特別稅擬訂在其營業收入的12%至15%,遠低於澳門的39%及新加坡的17%,認為應比澳門、新加坡更具吸引力。另外,文件又建議博弈事業開辦時,營辦商需繳交特別執照費,初步估計約是新加坡的三成,即30億元。而對於“開賭”對稅收的益處,官員初步估計約每年可帶來額外80億元的稅收。
為免居民沉迷賭博,草案建議將公務員、未滿20歲的未成年人、接受政府補助的低收入戶和“病態賭徒”列為“禁入賭場人士”,其餘人士入場亦需繳交2000元的入場費。此外,賭場內禁設自動柜員機、禁止借錢給賭客;進場者可申請“停損機制”,輸到一定程度即由賭場強制離場。
有民眾對台灣居民入內需付費的做法表示有所保留:“要是收太貴,我寧可去澳門賭。”張先生說,去離島要機票錢和入場費,除非周邊觀光和度假設施很好,不然寧可去澳門賭。
台灣觀光學院校長李銘輝對草案表示歡迎,認為國際觀光度假區具綜合娛樂功能,有助發展觀光,但他指出條文中的所有限制,需要落實執行,能否完全防堵受限者進賭場,是最大考驗。(香港中通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