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殺人犯躲過25年法律追訴期‧探員稱沒面子


(台灣)殺人竟可免罪?高雄男子劉錦元在1985年持刀蓄意謀殺兩名女子,殺人後潛逃至今,由於警檢部門未能在25年法律追訴期內尋獲其下落,高雄地方法院於4月6日判決全案免訴,警方依法不能再追究劉錦元的殺人刑責。

依台灣刑律,謀殺罪名可判最少10年以上的刑獄之災,情節嚴重可處死刑。對於警方用近25年的法律追訴期仍未可將殺人兇手繩之於法,有曾參與調查的探員表示:“讓兇嫌逃過法律制裁,警察實在沒面子。”

案件發生在1985年,劉錦元其時與賣淫女潘秀蓮同居,並為潘女作擔保,向經營妓女館的黃王俗借帳14.3萬元(新台幣),未料潘女借債後人間蒸發,導致劉必須承擔債務。他在當年9月夥同友人“阿土”前往與黃王俗談判,要求分期還債但遭拒,兩人因此大怒,於當天下午持刀闖入黃女家中,將她與另一名在場的妓館工作人員葉群英當場捅死,兩人殺人後並搶去現場6萬多元財物後逃逸。

警方於案發後發佈通緝令,同年12月在屏東地區抓獲“阿土”,但劉錦元自此下落不明。當年參與辦案的許姓退休探員表示,劉錦元很狡猾,警方多次發現其行蹤,但每次警員趕到現場時,劉都早一步脫逃,後來隨著警員調動,案子也就逐漸被淡忘。

高雄法院稱,當年9月28日由高雄地院發佈通緝令,追訴時效25年,在2011年1月22日屆滿。由於無法在追訴期內將兇犯抓捕歸案,高雄地院4月6日做出免訴判決,全案至此結束,迄今劉仍不知下落。(香港中通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