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來西亞)8名雪蘭莪州巴生港口移民局官員涉嫌收賄12萬2140令吉(約4.05萬美元),以讓印尼公民簡易入境,結果齊齊被控上貪污法庭,惟面對82項控狀的被告們皆否認有罪。
年齡介乎20至30歲的7男1女被告分別在貪污法庭8、貪污法庭9和貪污法庭10被控,他們所面對的控狀大同小異,不同之處是日期、時間、地點和收賄的款項。
控狀指出,被告在2010年4月20日至2010年9月30日,身為移民局KP17官員收受郵輪公司跑腿總數達12萬2140令吉的賄金,以簡化印尼公民進入大馬的手續,沒有遵守特定的條規。
被告的行徑抵觸2009年大馬反貪污委員會法令17(a)條文,並可在相同法令下24條文被治罪,一旦罪成,可被判坐牢不超過10年,以及罰款不少過賄金的5倍或1萬令吉,視何者為高。(馬來西亞星洲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