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來西亞)馬來西亞玻州刑事組8月18日逮捕一對華裔兄弟後,搜出多達10種火力強大的鎗械和炸彈,目前正調查他們私藏大量軍火的動機。
警方用了至少12小時,在嫌犯兄弟住家附近地區搜找到這大批軍火和武器,他們被延扣7天至25日,以助查案。
玻璃市總警長祖阿茲南在新聞發佈會上說,警方正在調查這對兄弟擁有大量鎗械的動機,以及他們是否曾經使用所私藏的鎗械和其他武器。
他說,根據1971年軍火(增刑)法令7條文,任何人擁有超過2種軍火,將被視為軍火商,必須將之扣押助查。
他說,玻州刑事組的防範及走私軍火小組18日中午12時許,在加央玻璃市花園逮捕一對年齡分別35及45歲的兄弟。
他說,經過盤問後,警方突擊嫌犯位於玻璃市花園的住家附近一帶,搜獲大量軍火和一些違禁品,包括0.38口徑左輪、2款自動手鎗、霰彈滑膛鎗、超過2700顆各種口徑子彈、彈匣、利器及2枚炸彈等危險物品。
不過,祖阿茲南不願詳細說明這些軍火的收藏地點,只強調是在玻璃市花園一帶搜獲。
他說,45歲的哥哥(鐵廠業者)曾涉及2宗刑事案,分別是勒索及偷竊;35歲的弟弟(書局業者)則沒有案底。
他說,警方目前援引1971年軍火法令(重刑)7條文、1960年軍火法令8a條文、1957年爆炸物品法令8條文以及1958年危險武器、爆炸物及腐蝕性物品6(1)條文來調查此案。
“初步相信,這批軍火是從鄰國私運入境,不過詳細情況仍得待鑑證組調查,包括軍火來源及是否曾使用過。”
搜獲鎗械等武器:
1. 2把0.38口徑左輪
2. 1把貝雷塔自動手鎗
3. 1把格洛克自動手鎗
4. 1把霰彈滑膛鎗
5. 超過2700顆各種口徑子彈
6. 超過400枚霰彈滑膛鎗彈匣
7. 2枚炸彈
8. 7把利器(包括1把日本武士刀及2把獵刀)
9. 2把長矛
10. 一些彈匣
11. 2輛舊款馬賽迪轎車及現代轎車
觸犯法令:
1.1971年軍火(增刑)法令7條文
一旦罪成,將面對死刑,或終身監禁,以及鞭笞不超過6下(若被告擁有超過2種軍火,將被視為軍火商)。
2.1960年軍火法令8a條文
一旦罪成,將面對監禁不超過7年,或罰款不超過10萬令吉,或兩者兼施。
3.1957年爆炸物品法令8條文
一旦罪成,將面對最高監禁7年,或罰款10萬令吉,或兩者兼施。
4.1958年危險武器、爆炸物及腐蝕性物品6(1)條文
一旦罪成,將面對不超過2年監禁及鞭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