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台北地方法院18日審理陳水扁教唆偽證案,陳水扁一概否認所有指控,強調自己絕對沒有任何貪污犯意,沒有以他人發票申領“國務機要費”中飽私囊;至於幕僚於偵訊時作偽證,是“大家一致的決議”,他並無教唆犯行。
陳水扁涉及的貪污“國務機要費”等案於去年9月11日一審宣判後,台北地院即告發陳水扁教唆偽證等罪,檢方今年2月起訴陳水扁,北院18日首度開庭審理。陳水扁委任律師在庭上出招,表示因“國務機要費”等案正於台灣高等法院密集審理,待證事實與教唆偽證案情息息相關,要求北院暫停本案審理程式,等高院4大案判決確定後再行審理。
台北地檢署起訴書指出,1996年7月間,高檢署查黑中心傳訊前“總統”辦公室主任林德訓、前“總統府”副秘書長馬永成等人前,陳水扁曾在官邸召集林、馬等人商議,要求林、馬在應訊時提到曾以“國務費”支付“機密外交”費用,但不能承認扁嫂吳淑珍以他人發票申領“國務費”,否則將使陳水扁地位動搖。
陳水扁週四(3月18日)辯稱,他因公支出領1億3000萬“國務機要費”,絕對沒有以他人發票申領機要費中飽私囊,也沒有觸犯貪污罪嫌。他指出,起訴書在證據清單提到林德訓曾供述一筆2萬美金,這是另外一件“機密外交”工作,代號“FJ”案,這些“機密外交”工作確實是用“國務機要費”所支付。
陳水扁說,有關“國務機要費”的申領,他從未交付任何發票給辦公室主任或陳鎮慧;至於吳淑珍蒐集發票領“國務費”,是為配合程式“不得不的便宜措施”。陳水扁並強調他絕對沒有教唆偽證,但卻間接證實他曾召集“國務機要費”被告串供,指1996年7月間他召集幕僚於官邸內開會時,由於幕僚不希望吳淑珍直接交付發票給他們簽核一事曝光,因此一致決定在接受偵訊時作出相同供述,把作偽證的責任推得一乾二淨。(香港中通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