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來西亞)2012年刑事法典修正案新增多達17項可判監禁5年至終身監禁的罪行,除從事不利議會民主制活動者可坐牢最高20年外,就連張貼被指破壞和平的標語牌,也可能換來5年的牢獄之災,刑罰之重令人咋舌。
首相署部長拿督斯里納茲里4月10日在下議院提呈修正案一讀,法案闡明多項罪行及刑罰內容,包括舉例說明在刑事法典120A條文下,如果A及B同意在大馬境內策劃炸彈襲擊活動,即使最終沒有確認炸彈襲擊目標或引爆炸彈,兩人也面對共謀的罪名。
修正案新增124B條文至124N條文,闡明那些從事不利議會民主制活動者,一旦罪名成立可被判最高監禁20年,如持有、印刷、販賣不利議會民主制的刊物和文件,則可能換來5年至10年的鐵窗生涯。
法案闡明,不利議會民主制活動為一人或一群人試圖以暴力或違憲方式,推翻或破壞議會民主制,而所謂不利議會民主制文件則是那些可激發針對在大馬的產業或個人暴力行為的文件。
另一方面,如果一名被告被控顛覆罪名成立,他會被判處終身監禁,從事間諜活動或是恐怖份子也同樣面對類似下場。最令人驚訝的是,任何張貼被認為違反和平的標語牌,罪名成立也可判坐牢5年。
此外,政府打擊恐怖份子不手軟,任何人被控為恐怖份子成員罪名成立,則被告可面臨終身監禁刑罰。不過若是犯罪集團的成員刑罰相對較輕,最高監禁5年。
國安法案取代內安令
未審先扣縮短至28天
首相署部長拿督斯里納茲里4月10日提呈2012年國家安全罪行(特別措施)法案,取代引人詬病的1960年內安法令;新法案依然保留未審先扣留條例,但原本60天的扣留期已縮短至28天。
國安法其他重點
‧警方若認為無需扣留嫌犯28天,可以提早釋放嫌犯,但嫌犯需戴上電子監控器,直到滿28天期限為止;
‧若欲建議為嫌犯戴上電子監控器,須由檢控官向法庭申請批准;
‧法令旨在對付國內外恐怖份子、煽動背叛國家元首的情緒、危害國家安全以及用非法手段巔覆社會的人士;
‧警方不會逮捕和扣留任何不同政治理念的人士;
‧警方可以在無須逮捕令的情況下扣留嫌犯,但必須給予理由;同時,警方必須立即通知嫌犯近親,以及允許嫌犯跟律師見面;
‧法案第6(1)條文賦予警方權力攔截那些被檢控官認為,可能危害國家安全的嫌犯郵遞物品、任何發送和接收的訊息,以及攔截或竊聽通過郵遞、電報、電話或任何以電子通訊管道進行的對話內容;
‧若檢控官認為可從通訊方面搜查出嫌犯的犯罪資料,警方可以要求通訊公司提供有關嫌犯發送或接收的訊息,以及允許警方進入任何場所搜查證據;
‧法案第6(3)條文闡明,警方若認為情況緊急需要馬上採取行動,警方無需獲得檢控官允許,可擅自攔截、扣押和打開嫌犯發送中的任何郵遞物品、可以攔截通過任何通訊發送或接收的訊息,以及攔截或竊聽通過任何通訊的進行對話內容。不過,警方事後需要馬上通知檢控官有關這項行動。
內政部近期提呈更多新法案
內政部長拿督斯里希山慕丁透露,內政部將在近期內向國會提呈更多新的法案和修正法案,包括將取代內安法令的“反仇恨法”(hate laws)。不過,他並沒有透露更多詳情,只表示目前總檢察署仍在草擬法案。有兩項新法案取代內安法令,即國家安全罪行法案及仇恨法。
希山慕丁指出,目前政府正在探討修改1984年印刷及出版法令,也將制定新的睦鄰計劃法令。他強調,政府修改和廢除多項過時法令,是政府推行的政治轉型計劃的一部份。
美加等國立法反仇恨
加拿大以及美國等先後制定反仇恨法,還有不少國家陸續立法,禁止宣揚仇恨與歧視的言論及行為。一般上,仇恨言論(Hatespeech)諸如任意貶低個人或一個群體的特徵,如種族、膚色、性別、殘疾、國籍或其他特徵的基礎的言論。
在法律上,仇恨言論是任何可能煽動暴力、歧視或損害受保護的個人或群體的行動,或貶低或恐嚇受保護的個人或群體的言論、舉止行為、文字的具體呈現。在一些國家,仇恨言論下的受害者可以尋求民事法、刑事法或同時尋求兩者的保護。(馬來西亞星洲日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