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國家開發銀行原副行長王益貪污案,週三(4月14日)在北京市第一中級法院一審裁決,法院判定王益受賄罪名成立,判處死刑,緩期2年執行,並終身剝奪政治權利,沒收個人全部財產。法院指出,王益利用其職務便利,於1999年11月至2008年2月間受賄逾1196萬元人民幣,論罪應當判處死刑,但鑑於王益在被捕後如實交代案情,認罪悔罪,贓款亦已全部追繳,故判處死緩。(香港明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