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b為“贊”爭言論自由‧應受美憲法第一修正案保護


(美國)在facebook(fb)“讚”(like)應否受言論自由保障?美國弗吉尼亞州一名地方政府員工因在fb“讚”上司競選連任的對手而被上司解僱。他入稟控告上司違反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保障的言論自由,獲fb與人權組織聲援。fb向法院提交陳辭,指“讚”是重要言論,若不受保障,那麼憲法可保障的言論範圍將極為有限。有分析認為,若“讚”獲合法地位,將為社交媒體的言論自由奠定重要基礎。

“讚”對手政府職員被炒掀訟訴

這場爭議始於2009年夏天的弗吉尼亞州漢普頓縣長官改選,時任縣長官副手卡特(Daniel Ray Carter Jr.)某天在fb點擊豎姆指標誌,“讚”上司羅伯茨(B.J.Roberts)角逐連任的競爭對手亞當斯(Jim Adams)設立的競選網頁。羅伯茨在fb發現卡特倒戈後非常憤怒,傳召下屬舉行會議。會後,羅伯茨向卡特說:“你是自作自受,競選後你毋須留下。”在羅伯茨當選後約一個月,卡特與另外5名支持亞當斯的同事被解僱。

卡特等人入稟區域法院,控告羅伯茨因不同政見而解僱他們,違反第一修正案保障他們的言論自由。聯邦法官傑克遜(Raymond Jackson)今春判處他們敗訴。

判決指出,在fb“讚”一個網頁,不足以構成可獲憲法保障的言論(speech),而法院過往裁定可獲憲法言論自由保障的fb貼文,有可記錄在案的“實質敘述”(actual statement)。

卡特正入稟上訴法院,爭取翻案,社交媒體及人權組織都高度關注此案,他們擔心,此例一開,網上任何點擊動作,包括在twitter“轉載”(retweet)推文,也不受言論自由保障。fb及美國公民自由聯盟(ACLU)均向法院提交獨立書面陳辭,力撐“讚”應受保障。

官稱“like非言論”
fb:與街上發言無異

fb指出,每當用戶“讚”任何網上資訊,其朋友都會讀到相關,因此“讚”是重要言論,而且卡特用滑鼠表達支持某個候選人的想法,與他站在街上宣佈支持某人無異。fb還稱,其用戶每天“讚”多達30億次,數以千萬計美國人每天利用fb溝通,若“讚”不受憲法保障,那麼憲法可保障的言論範圍將極為有限。

ACLU的弗州法律總監格倫伯格(Rebecca Glenberg)稱:“每當出現新科技……第一修正案的詮釋應保障新的溝通形式,我們認為這是很重要的。按‘讚’鍵相當於其他形式的言論,就如在T恤掛上寫有候選人名字的小徽章。”

加州大學洛杉磯分校的法律教授沃洛赫(Eugene Volokh)預期,上訴法院很可能推翻原有裁決,因為無論聲明長短,甚至是像燒國旗這種象徵性言論,都受第一修正案保障。羅伯茨的律師則否認解僱有政治動機,指部份人被炒是因助選影響工作環境和諧,或工作表現欠理想。(香港明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