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來西亞)2012年證據法令已在7月31日生效;當局可以對付以匿名方式在網絡上撰寫或發表不負責任言論的網民,網民須為自己的不確實言論負上法律責任!
新聞、通訊及文化部長拿督斯里萊士雅丁說,任何人無論是通過談話、會談、電話交談或是通過社交媒體如facebook和推特發表具煽動性、侮辱性、造謠、散播虛假或誹謗性言論,導致不利他人,或使當事人的生活備受困擾,這些行為都觸犯法律,屬於刑事罪。
他說,尤其大馬是個多元種族國家,碰觸宗教課題將會危害種族關係和社會及國家安全,政府有必要嚴正看待和採取防範措施。
萊士雅丁在接受《星洲日報》專訪時說,雖然馬來西亞的網絡暴民問題有上升趨勢,但是目前依然受到控制。“我們不會因為一小撮人士的行為,而摧毀了國家費時50年建立的繁榮與和諧。”政府在修改證據法令後,可把匿名人士鑑定為刊物資訊的源頭,但刊登違法內容者也須負上法律責任。
他提醒網民別以為網絡世界屬於法律真空地帶,可以在網上為所欲為,忽視了其他人的感受,因為任何被鑑定在現實世界中違反法律的行為,即使在網絡空間犯下同樣錯誤,一樣是違法。(馬來西亞星洲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