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保齡球手姦童免囚惹眾怒


(馬來西亞)馬來西亞一名國家隊級保齡球手因強姦13歲女童而被高等法院判囚5年,但上訴法院上週推翻裁決,准許他以2.5萬令吉(8032美元)簽保及守行為5年,毋須監禁,理由是他“前途光明”,判監“不符公眾利益”。有關裁決在大馬引起公憤,全國6個婦權組織組成的平權行動組(JAG),呼吁司法部解釋裁決理據,網民亦在twitter調侃,質疑“前途光明”的罪犯,就可光明正大強姦。

推翻5年監禁
裁決惹眾怒

21歲的被告諾阿菲沙阿茲占(Noor Afizal Azizan)之前在馬六甲地方法院,承認2009年在一間酒店與13歲女童發生性行為。他當年已屆滿18歲,因此須負刑責,被判法定強姦(與16歲以下少女發生性行為)罪成,但地院僅判他守行為5年。控方其後向高院提出上訴,高院判他入獄5年。

“沒前途的人是否判刑較重?”

被告認為判刑太重,提出上訴,其代表律師聲稱,被告“不是罪犯,沒有使用暴力或強迫”。結果上訴法院3名法官竟一致認同辯方看法,認為入獄不但無助維護公眾利益,更會影響被告的前途,鑑於他“擁有名譽”,准許他毋須坐監。

在大馬,法定強姦最高刑罰是監禁20年及打鞭。大馬平權行動組發表聲明,質疑上訴法院持什麼理據釋放強姦犯,憂慮“國家選手的身份是否可作為減刑理據”,反問“沒有前途的人是否就要判刑較重?”

網民亦紛紛在twitter抨擊法官對這種“有前途、有名譽”的“戀童癖強姦犯”持雙重標準,讓他“領正牌”侵犯兒童。有網民批評:“什麼光明前途?就算他拿奧運金牌回國,我仍然想伸張公義。”但法律界則稱,法院裁決有法律依據,法官可對初犯者行使酌情權。(香港明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