疏忽致死小宛軒‧父母等7至親控上庭


  • 7名至親8月17日在北海地方法庭一起被控魯莽及疏忽致死蔡宛軒,女童父母則被多控一條虐待罪。左起小宛軒的姑姑蔡雅鸞、祖母王素月、母親林思利、表姐陸欣琳。

  • 7名至親8月17日在北海地方法庭一起被控魯莽及疏忽致死蔡宛軒,女童父母則被多控一條虐待罪。前排父親蔡盛萬、後方左起叔叔蔡盛富、表哥。

(馬來西亞)馬來西亞威中2歲半女童蔡宛軒命案,7名至親8月17日在北海地方法庭一起被控魯莽及疏忽致死蔡宛軒,女童父母則被多控一條虐待罪。

7名被告在庭上皆否認有罪;法官准許女童父母以4000令吉,(馬幣,下同),其他5名被告則每人以8000元保外候審,並定於9月13日再過堂進行審前會議。案發時人在現場的女傭則被列為控方證人,沒有被控。

首名被告為蔡盛富(29歲,死者叔叔),第二被告蔡盛萬(35歲,死者父親),第3被告(姑隱其名,16歲,死者表哥),第4被告王素月(67歲,死者祖母),第5被告陸欣琳(21歲,死者表姐),第6被告蔡雅鸞(40歲,死者姑姑及人稱蔡老師),以及第7被告林思利(35歲,死者母親)。

7名被告面對同一控狀,指他們於2012年8月5日,晚上7時50分至10時52分之間,在大馬威中武吉丁雅,武吉敏惹花園19路門牌39號住家內,在魯莽與疏忽的情況下,致死一名2歲半女童蔡宛軒,觸犯刑事法典304A條文。

一旦罪名成立,每名被告可被判長達2年監禁,或罰款;或兩者兼施。

此外,女死者蔡宛軒的父母,即第二被告蔡盛萬和第7被告林思利還聯合面對另一項在2001年兒童法令31(1)(a)條文下的控狀,即因忽略孩子,造成孩子受到肢體傷害的虐待罪名。

保釋金各獲減低至4000令吉在這項條文下一旦罪成,可被判監禁不超過10年,或罰款不超過2萬令吉;或兩者兼施。

7名被告聯合聘請洪春本律師出庭辯護,後者成功將副檢察司提出的每項控狀各1萬令吉的保釋金要求,減低至4000令吉。

安排7人清靜環境休養
親屬:免受外人干擾

在北海地庭被控魯莽及疏忽致死女童蔡宛軒的7名親屬,在獲保外出後,為避免受到外人干擾,家人將安排他們到一個清靜的環境休養。

7人親屬即女童的大伯蔡聲基通過電話勸請媒體記者,不要再來打擾他們,一切案情的進展,就交由法庭去審理。

他透露,7名親屬在案發後就被警方扣留,至今有14天了,他們在扣留室裡飽受精神折磨,導致無法睡眠和沒胃口進食等。如今能獲得法官批准保外,就且讓他們到清靜的環境中休養吧!

他希望7名親屬能在清靜的地方思考,不希望被外人干擾。

擔心“舊病復發”
家人不保釋蔡老師

儘管地庭法官允許7名被告在每項罪名下,獲准各以4000令吉保外,但是,在整個事件中負責“主持”儀式的蔡雅鑾(蔡老師)最終沒有家人保釋,理由是擔心她獲釋後“舊病復發”。

據瞭解,家人認為先把蔡雅鑾送往精神病院接受觀察是最恰當的做法,更擔心她獲釋後,病情可能繼續惡化。

小宛軒的父母蔡盛萬和林思利、祖母王素月和叔叔蔡盛富,17日下午4時許辦妥手續後離開北海法庭。

較早前,死者表姐陸欣琳和現年16歲的表哥已在家人陪同下離開,獨剩蔡雅鑾被押返扣留所。(馬來西亞星洲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