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非)南非礦工示威遭警察射殺案,270名礦工反被控“謀殺”34名遇害示威者,惹來法律界炮轟“瘋狂”,直斥南非當局濫用司法包庇警察及政客,尤其是檢察當局居然是引用白人種族隔離年代常用的“共同意圖”連坐法律概念,指控礦工持械與警方對峙,就必須為事件引發鎗擊傷亡,承擔刑事責任。
“間接令警開鎗”控270工友
在群情洶湧下,南非司法部長拉德貝8月31日稱,檢控行動引起公眾恐慌及震驚,要求國家檢察局(NPA)就檢控提交報告解釋。7月南非馬里卡納(Marikana)爆發自種族隔離政策結束以來最血腥鎮壓,警員清場時向礦工開火,導致34名礦工死亡,當時有電視台拍攝到警方以實彈鎮壓,死難者家屬要求追究警方屠殺責任,南非總統祖馬下令成立一個委員會,調查事件真相,但在2011年1月調查完結前,涉案警員都不會受任何處分。
更令輿論嘩然的,是調查還未完成,南非政府卻先向倖存的示威者“開刀”,檢察當局引用南非白人種族主義政府常用的“共同意圖”(common purpose)連坐法概念,落案控訴270名生還的礦工“謀殺”,指他們雖然沒有直接殺人,但持械與警方對抗,間接造成警方開鎗、導致有示威者傷亡,因此要被追究“謀殺”責任。當中6名“被告”仍在醫院留醫,其餘264名礦工申請保釋被拒。這批礦工自示威後一直被扣押。當局宣佈起訴礦工後,約百人在法庭外示威要求放人。
警員未處分“當局無後悔”
執政黨“非洲人國民大會”(非國大)的前青年領袖馬萊默(Juluis Malema),炮轟當局檢控行動“瘋狂”,稱“全世界的人都看到南非警察鎗殺示威者,鎗殺示威者的警員卻一個也沒被扣留”,事件顯示當局對於屠殺示威礦工並不感到後悔。開普敦大學憲法學者德沃斯(Pierre de Vos)更稱,利用“共同意圖”法律檢控示威者,是“明目張膽地濫用司法系統包庇警察及政客”。
背部中鎗死傷者
未涉正面衝突
南非警方辯稱,警員當時使用橡膠子彈驅散礦工不果,才出動實彈,警方事後在現場檢獲6支鎗,其中一支是早前被殺警員的佩鎗。但南非傳媒報導,部份死傷者是遠距離或背部中鎗,顯示遭鎗擊的示威者並非直接參與衝突,或在逃離衝突現場時才中鎗,顯示警方濫用暴力。
學者:遭挑釁不代表可濫殺
開普敦大學憲法學者德沃斯(Pierre de Vos)撰文,指摘政府動用“共同意圖”(common purpose)法律原則檢控示威者,是“濫用司法系統包庇警察政客”,更指檢控“示威者鎗殺示威者”,根本不符合“共同目的”的法律基礎。下為文章節譯。
2003年,南非憲法法庭就“共同意圖”法律原則,確認必須符合以下條件,疑犯才可判有罪:
1)案發時在場;
2)清楚察覺到罪案正發生;
3)必須與犯案者有共同目的(common cause);
4)透過作出與犯案行為有聯繫的行動,表明與犯案者有共同目的;
5)有意圖令受害人被殺
除非我們在電視上看到的鎮壓場面根本沒出現過,否則國家檢察局不論是以“煽惑法”還是以“共同意圖”的法律基礎,根本沒有合理的原因,去檢控礦工“謀殺”了34名示威者。
國家檢察局解釋為何檢控礦工時稱:“以法律技術角度來說,當民眾襲擊或與警察對抗,觸發雙方開鎗造成傷亡,不論被捕的疑犯有否向警方開鎗或被警方開鎗擊中,疑犯都會被控以謀殺罪”。很可惜,這說法並不真確。檢察局似乎把礦工“挑釁警方”的指控,與礦工“企圖自殺”而去挑釁警方開鎗的想像混在一起。即使礦工的確曾挑釁警方,但這絕非令他們需要為被鎗殺礦工負上刑責。挑釁行為最多只是協助法官裁定涉事警員開鎗是否屬於謀殺。
須證有意圖令工友被殺
如要以“煽惑法”給礦工入罪,必須證明礦工與第3方(案中即是警員)溝通,嘗試影響他們的思想,令警員向礦工的工友開鎗。這當然極其牽強。礦工亦不能因為“共同意圖”的法律原則入罪,因為法庭不可能裁斷礦工與警察(犯案者)有共同目的,去殺死自己的工友;法庭也不可能裁斷礦工作出的行動,與警察開鎗殺死34名礦工有聯繫。我很難想像,國家檢察局真的相信有任何法庭會裁定,有礦工會因為警察射殺34名示威者而被判謀殺罪。這意味檢控完全另有目的。
種族隔離惡法
濫控示威黑人
共同意圖(common purpose)法律原則早已臭名遠播,在南非白人種族隔離時常被濫用,以囚禁黑人示威者。按此法律原則,只要示威群眾有1人觸犯刑事法,其他一同參與示威的人士仍會遭“連坐”,一同被控以同樣控罪。
1人犯法
全體示威者有罪
南非種族隔離時代曾多次動用此法,最著名例子是1984年沙佩維爾(Sharpeville)市示威,有示威者向副市長的寓所擲石,副市長開火還擊,示威演變成暴動,最後副市長被殺,但6名沒直接參與謀殺行為的示威者,卻一同被判問吊,另有兩名示威者判監8年。判決遭國際社會譴責,聯合國安理會還通過決議,表示“深切關注”,最終在國際壓力下,南非白人政府沒有執行死刑。
(香港明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