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來西亞)新加坡總檢察署聲明,馬華前總會長陳群川在“新泛電事件”中的判刑有效,而且他在所承認的罪行下依然是有罪的。
新加坡總檢察署9月14日發表文告,糾正新加坡前主控官格林奈在新書《主控官格林奈》(Glenn KnightThe Prosecutor)自揭當年錯控陳群川,並公開向他道歉的言論。
針對格林奈在書中聲稱新加坡前首席大法官楊邦孝推斷陳群川是被錯誤提控,並且認為提控陳群川所使用法令條文錯誤,文告澄清,楊邦孝大法官當時只是指出控狀的準確性沒有引起爭論,他沒有進一步談論陳群川的案件或格林奈對此案的處理法。
、指楊邦孝沒說錯控陳群川
“楊邦孝大法官並沒有發表陳群川是錯誤被提控的看法。”
針對格林奈指陳群川被錯誤判刑,因此他在技術上是無辜的人,文告聲明,陳群川的判刑有效,他在所承認的罪行下依然是有罪的。
文告指出,陳群川1986年在高庭對一項教唆失信罪名承認有罪,法官判他坐牢2年及罰款50萬新元(1新幣約同0.8199美元)。陳群川過後針對判刑提出上訴,被上訴庭駁回。
“陳群川沒有針對定罪提出上訴(他也不能夠上訴),因為他是自己認罪。在整個審訊過程中,陳群川都有代表律師。”
兩項皆由高庭作出案件判決無法推翻
文告說,在1996年,首席大法官楊邦孝以高庭法官身份審理另一起案件時,提到陳群川案件,指出沒人爭論控狀的準確性。楊邦孝大法官不同意提控陳群川所使用的法律條文,但他的裁決既沒有也無法推翻陳群川案件的判決,因為兩項判決都是由高庭作出。
“法庭對於法律的聲明不同是會發生的,尤其在沿用習慣法的司法制度。”
辯方沒爭論控狀準確性
文告說,主控官以所掌握到的證據和可應用的法律,決定提控陳群川。在審訊過程中,陳群川都獲得法律諮詢,他和他的律師皆沒有提出控狀準確性的問題,陳群川根據他的律師所接受的法律和事實,承認有罪。
針對格林奈指若有關法律在1986年就被理解為楊邦孝在1996年所說的,陳群川就不至於被判刑,文告澄清這並非如此。
“當年,陳群川還面對其他14項控狀,但最後都沒有進行審訊,因為陳群川承認了失信控狀。”
文告也糾正格林奈在書中指陳群川當年被判罰款100萬新元,事實上他是被判罰款50萬新元。(馬來西亞星洲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