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北京順義區李橋鎮原鎮長李丙春擅自將1.78億餘元人民幣公款借給企業,騙取拆遷賠償及受賄,被判死緩。
9月9日上午,北京市二中院一審認定李丙春犯貪污、挪用和受賄三宗罪,判處其死緩,並判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一同受審的順義區李橋鎮人民政府招商部科員孫70構成挪用公款罪,獲刑7年。
據指控,2006年至2007年間,李丙春利用職務便利,在機場南線高速公路工程拆遷過程中,使用虛假的拆遷補償協議書,騙取拆遷補償款共計1010萬元,並據為己有。後其在京平高速工程拆遷、機場南線工程拆遷過程中,分別騙取拆遷補償款共計人民幣860萬餘元和2000萬元,並據為己有。
此外,李丙春還被控挪用金額高達1.78億餘元。據指控,2006年6月至8月間,李丙春指使孫70,以鎮政府招商引資為名,擅自借出土地補償款等公款6600萬元給北京甄氏房地產開發集團有限公司進行營利活動。後李丙春又多次擅自借出公款,合計金額4968萬元和3304萬元。
2007年4月間,李丙春還將李橋鎮政府公款3000萬元,轉入甄氏房地產開發公司後,借給北京福泰恒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使用。同年8月該款收回後,李丙春又以其個人控制的北京智祥萬通科技有限公司名義,借給北京金寶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進行營利活動,獲利840萬元。
此外,李丙春還利用職務便利,分別幫助兩家公司承攬業務以及租賃該鎮西樹行村工業用地提供幫助,並分別收受公司負責人提供的一張記憶體8萬元的銀行卡以及價值15.3萬元的一根金條。據悉,目前涉案贓款大部份已被追繳。
法院認為,檢方對李丙春涉嫌貪污罪、挪用公款罪和受賄罪的指控成立,三罪並罰判處其死刑緩期兩年執行。(香港明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