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來西亞)2012年截至目前為止,警方共調查108宗涉及洗黑錢活動的案件,並援引2001年反洗黑錢法令,凍結188個銀行戶頭內逾千萬令吉存款。
全國警察反恐特別行動部隊總監拿督弗茲指出,警方完成這108宗涉及洗黑錢活動的調查工作後,已將調查報告移交總檢察署作進一步的定奪。
他9月25日在隆市香格里拉酒店所舉辦的第4屆國際金融犯罪以及恐怖主義融資研討會發表的報告,這麼指出。
他說,在打擊洗黑錢活動上,警方主要依靠2001年反洗黑錢法令中數項法令用以凍結、充公動產以及不動產,其中包括44、45、46、50、51以及52條文。
3步驟查洗黑錢
他向出席研討會的銀行界以及法律界人士,解釋警方針對洗黑錢案件的查案流程時指出,關於洗黑錢活動的調查工作一般涉及3個步驟,首先是由國家銀行或金融機構向警方提呈可疑交易報告(STR)或現金交易報告(CTR)。
“警方在分析這些報告後,若發現其中可能出現洗黑錢行為,將立案調查嫌疑犯以及和他相關的一切聯繫。”
他指出,警方之後將鑑定嫌犯通過什麼方式進行洗黑錢活動,並蒐集相關證據,以便作為日後訴訟的依據。
他分享說,第一宗關於反洗黑錢活動的案件是於2004年展開,並於2005年正式將一名涉及洗黑錢活動的女商人控上法庭,經過長達7年的審訊,高庭2012年初判決女被告監禁38年及罰款639萬令吉(約207萬美元)。(馬來西亞星洲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