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新加坡肅毒局前局長黃文藝性賄案9月25日早開審,庭上驚爆,涉案女經理曾聲稱深愛黃文藝,願意為他跟丈夫離婚,改嫁對方雙宿雙棲!
被控在2011年6月到12月間,向女經理徐秀蘭(前譯甦秀娜,36歲)4次索取性賄賂,中央肅毒局前局長黃文藝(46歲)25日早在妻子和親友團的陪同下出庭,面對4項貪污罪。
由陳建偉副首席檢察官率領的3人控方團,25日早與陳志明高級律師和何貝旋律師率領的4人辯方律師團隊,就媒體是否應該繼續刊登徐秀蘭的照片和名字,激烈爭辯半小時,實屬罕見。
控方在申請禁令時,指案件曝光後,徐秀蘭和家人被媒體窮追不舍,讓她承受很大壓力,被診斷出患上抑郁症。
控方表示,就算不報導徐秀蘭的身份也不會影響司法公正,反而能讓她在更好的精神狀態下作證,對審訊進程有利。
陳志明高級律師則指出,徐秀蘭曾向精神科醫生透露,希望控辯雙方以她的口供為依據,無需上庭面對盤問。
女經理口供內容矛盾
他表示,徐秀蘭在貪污調查局錄了9份口供,但內容充滿矛盾,徐秀蘭有必要上庭解釋清楚。
他舉出徐秀蘭口供反復的例子,指她錄口供時,曾聲稱深愛黃文藝,愛到願意離開丈夫,與黃結婚,但她卻在2天後的口供中反悔,指與黃文藝的關係純屬商業關係。
法官休庭10分鐘後,駁回了控方的申請,媒體可繼續刊登徐秀蘭的名字和照片。
徐結婚6年育有一子
黃文藝和涉案女經理徐秀蘭,2009年初經朋友介紹,在夜店相識。
他當時任刑事偵查局局長,2人經朋友介紹在丹戎巴葛一間夜店相識。
當時,徐秀蘭還未加入日立和甲骨文公司,是S u nMicrosystems有限公司的銷售經理。徐秀蘭2007年加入這家公司。
她畢業自新加坡理工學院,後到澳洲大學留學,1999年結婚,丈夫是6家公司的老闆,2010年5月生下一個孩子,一家人住在諾維娜地鐵站附近的豪華公寓。
4控狀修改後更明確
控方修改控狀,不僅涉案時間更明確,而且四項控狀都把黃文藝“採取行動”(Do Act)改成偏私(Show Favour)。
四項控狀中原本前兩項,涉案時間不明確,黃文藝被指涉案的時間分別為2011年6月到7月間,2011年10月到11月間。
但控狀經修改後,時間更明確,黃文藝被指涉案的這兩次時間分別為7月和11月,但日期仍不明。
四項控狀仍指黃文藝身為肅毒局局長期間,涉嫌向徐秀蘭收取性賄賂,但值得注意的是,控方把四項控狀中的Doact的字眼改成了Show Favour,也就是說黃文藝原本被指為幫助徐秀蘭“採取行動”(Do Act),改成偏私(ShowFavour)。
辯方:黃徐“有性無賄”
陳志明律師三翻兩次指控方立場不清不楚,而辯方的立場是黃文藝與女經理“有性無賄”,要求法庭判黃文藝無事省釋。
陳律師在庭上針對修改好的控狀提出質疑說,修改的控狀中指黃文藝偏袒徐秀蘭(show favour)的字句,律師強調黃文藝並沒有對徐秀蘭做出任何承諾或有其他方面的幫助。
本案到底辯方要如何辯護,是關係問題,不過,陳律師今早陳詞時披露,黃文藝和女經理的是商業關係,與合約無關,此外,女經理在她的其中一份口供提到這點。
陳律師指女經理的口供書反反復復,一下子說黃文藝沒幫到她,一下有說又幫到她,口供不一致,令辯方疑惑,至今不知道控方的立場,控方能證明黃文藝對女經理做出任何承諾嗎?
陳律師要求法官判黃文藝無事省釋。
所謂無事省釋,不等於無罪,當控方日後掌握新證據後,可以重新提控被告。(馬來西亞星洲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