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為團聚假結婚‧港馬男同志戀人判囚上訴


  • 30歲馬來西亞籍的張瑞榮(圖)指與52歲香港情人相戀逾8載,但香港並不容許同志結婚,故希望法庭寬大處理。(圖:香港明報)

(香港)與馬來西亞籍男友發展異地情的港人男同志,為與年輕22載的男友在香港團圓,透過中介人安排男友與香港女子假結婚被揭發,早前被判囚。異國男同志戀人週三(5月12日)於高院上訴,更發表“愛的宣言”,稱二人相戀逾8年,奈何香港法律不容他們共諧連理。高院押後裁決。

異國情侶分別是港人林永茂(52歲)與來自大馬的張瑞榮(30歲)。法官倫明高聽罷控辯雙方陳辭後,查問上訴人可有補充。此時,一頭平頭半黑白髮、身穿筆直西裝及結上深紅色領帶的林聞言起立,頓了一頓後以英語表示與張相親相愛逾8年,無奈香港法律不容他們成婚,懇請法庭寬大處理。

相差22歲
庭上發表“愛的宣言”

這對戀人與擔任中介人的被告黎兆鴻(44歲),去年經審訊後同被裁定串謀欺詐罪成,情侶被判囚8個月,中介人入獄5個月,3人獲准保釋候審,週三一同提出上訴,繼續准保釋候判。林、張二人週三由數名打扮入時的男女陪同離開。

控方案情指出,張與“妻子”以夫婦身份成功向入境處辦理“依親簽證”,張獲准在港居留,後來再申請延期留港。辯方指出,3名上訴人並無親自填寫上述申請表格,從沒細閱當中有關婚姻關係的聲明,故不能因此推斷他們參與串謀欺詐。

付2.5萬娶港女
申依親簽證

惟控方重申,張與有關女子雖有一紙婚書,但無夫妻之實,“張妻”曾在庭上供稱從沒與張相戀,而兩人結婚前1個月始見面,她全因2.5萬元報酬才與張假結婚。控方續稱,入境處文件上列明他們為團聚而申請讓張來港居留,但兩人從沒意圖成為真正夫婦,無任何配偶關係,實無法理依據辦理“依親簽證”。

案發於2006年3月,林透過黎認識一名中介人,這名中介人其後替林物色一名香港女子,以作張的“妻子”。同年9月,張與女子於大會堂結婚,黎與中介人當見證人,林當時亦在場見證愛侶婚禮。後來“張氏夫婦”成功向入境處辦理“依親簽證”,獲准在港居留,1年後成功申請延期留港至2007年11月,惟事件最終被入境處揭發,至去年2月被裁定詐騙罪成。

同性婚姻
港馬未合法

目前同性婚姻在港仍未合法,根據香港《婚姻制度改革條例》,在香港締結的婚姻必須為一男一女自願終身結合,不容他人介入。至於馬來西亞法律亦不容許同性婚姻,且有法例禁止肛交,違者可被判20年有期徒刑和笞刑。

荷蘭首合法

現時只有少數國家接納同性婚姻,荷蘭於2001年成為全球首個容許同性戀人結婚的國家。另外英國、比利時、加拿大、西班牙及挪威等近年亦陸續把同性婚姻合法化,而美國只有麻省和加州實施同性戀者結婚合法化,佛蒙特與康涅狄格州則承認同性伴侶的民事法律關係。

英國於2005年訂立相關法例,翌年宣佈容許國民在英國位於全球的外交機關,與同性的非英籍國民結婚。不過當年港府發表聲明,指不同意英領事館為包括持有英國國民(海外)護照(簡稱BNO)的香港人舉行同性戀者婚禮。(香港明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