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福建廈門一名男子找人代孕誕下一非婚生女兒,但代孕女子產女後拒交出嬰兒,更成功追討撫養費64萬元。
廈門一企業主張某的孩子因車禍不幸死亡,求子心切的張某經仲介找到了曉玲(化名)為其代孕生子。張某每月支付曉琳生活費1.5萬元(人民幣,下同),先後累計達20多萬元。
2012年3月,曉玲生下了非婚生女。但事後,曉玲拒絕將孩子交給張某夫婦撫養。在多次溝通無效後,張某不再支付孩子的撫養費,曉玲於是將張某告上了法庭,要求獲得孩子的“撫養費”。
思明區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原、被告對非婚生女都有撫養的權利和義務。但是,哺乳期的子女應以跟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宜,被告應當支付非婚生女的部份生活費、教育費直至孩子獨立生活為止。
最終,法官將非婚生子女判決給曉玲撫養,張某每月需支付孩子撫養費3000元,撫養費累計達64萬元。
在本案中,由於張某一直“咬定”自己與曉玲之間存在“代孕”協定,因此孩子應該由自己撫養。對此,思明區法院民一庭法官俞偉強則認為,從本案的案情來說,僅從張某提交的證據來看,尚無法做出明確認定是“代孕合同”;即便雙方在現實中簽訂“代孕合同”,仍然不具有法律效力。
俞偉強說,代孕合同,即為代孕方與求孕方約定在代孕中雙方權利義務的有償合同。目前中國法律沒有對代孕合同作出明確規定,但衛生部於2001年頒佈實施《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管理辦法》,禁止實行代孕技術,只允許採用人類輔助生殖技術通過妻子的子宮進行懷孕。
俞偉強稱,從代孕合同的本質來看,是將代孕方的子宮作為“物”來出租使用,將孩子作為商品交易的物件。以上兩方面均反映出代孕合同有違公序良俗、社會公德的一面,與合同法的基本原則相違背,應屬無效。(香港明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