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政司上訴促定陳志雲罪‧串謀收賄脫罪‧指原審犯錯


(香港)商台行政總裁陳志雲任職無電視總經理期間,出席商場除夕倒數活動“志雲飯局”環節,收取11.2萬元,他連同經理人叢培崑被控串謀收賄,經審訊後脫罪;律政司不服,指原審法官犯錯而提出上訴,認為上訴庭應考慮陳收款“做秀”涉及無線業務,有欺騙無線之嫌,構成罪行,要求上訴庭直接將二人定罪。

指未考慮收款出騷涉欺騙無

以往儼如師徒的陳志雲(53歲)及叢培崑(30歲)11月6日前後腳到庭應訊,藝人王喜一如2011年原審期間與陳志雲“風雨同路”。陳離庭時保持招牌笑容,不發一言,王一直為他開路。

資深大律師郭棟明繼原審後再代表律政司,就2009年奧海城倒數活動的控罪,以案件呈述方式提出上訴。他指原審法官潘兆童裁定陳、叢脫罪時,錯誤考慮“使代理人接受利益”的控罪元素。

潘官原審時指出,陳以“名人”身份亮相活動,並非以“代理人”即無線高層身份,行為沒影響僱主無的業務。郭棟明6日稱,控方只須證明陳的行為影響無線業務即可定罪,毋須考究陳當時的身份。郭直言控罪涵蓋面闊,旨在使代理人不得收取非主事人的利益。

辯方:名人身份出騷無意影響業務

同樣繼續代表陳志雲的資深大律師謝華淵則反駁,據上訴庭及英國樞密院判例,法庭必須考慮被告行為有否犯案意圖,他認同潘官推斷,陳以名人身份出席節目,並無意圖影響無xian1業務。

此時,上訴庭副庭長楊振權問道:“他是無線總經理,義演150次志雲飯局。今次節目有如延續,又是無線主辦及直播。合理的人會推論什麼?會否影響業務?”

控方質疑部份裁決屬揣測

潘官原審時裁定,無線與奧海城簽約合作,製作費不包括陳亮相,而無線知悉奧海城有意接觸陳,亦不相信陳會免費受邀。此外,陳過去接演並非全數均向無線申請,但一旦申請必獲批准,無線等同默許陳“接騷”,故陳有合理辯解,去解釋為何毋須向公司申請批准。

但郭棟明指出,潘官此部份裁決純為揣測,缺乏證據支持。原審時控辯雙方皆未問及是否“逢申請均批”等事宜,毋須申報亦非合理辯解,“問都唔問,點會係合理辯解?”

謝則認為潘官採納無前高層陳禎祥的證供,指陳“接騷”多時,無從未拒絕其申請,有權推斷無默許陳接受工作。不過,上訴庭法官張澤祐質疑,陳自知參與活動或影響僱主的業務,才向無申請。謝回應稱,陳按一貫做法,並非一定要申請,是次活動沒有申請,亦不代表他有意影響無線業務。

謝華淵今將繼續為陳志雲陳辭,資深大律師黃敏傑將緊接為叢培崑申述理據。律政司要求上訴庭一旦裁定上訴得直,即裁定陳、叢罪成。律政司亦就須支付原審訟費而上訴,6日同意待程序完成後處理。(香港明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