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藝人李彩華繼早前捲入寰宇老闆林小明和前妻趙雪英的離婚官司,日前再被林小明入稟高等法院,指她月初出席公開活動及其後接受《蘋果日報》的訪問中,對林作出誹謗言論,要求法庭禁止李彩華再作有關言論,並向林賠償損失。
林小明在入稟狀透露,李彩華11月2日出席“仁美愛心滿亞洲”慈善晚宴時,突然向傳媒“爆料”,當中涉及誹謗前老闆林小明的內容,翌日《蘋果日報》亦有報導。其後,李彩華於11月3日再接受《蘋果日報》專訪,被指再次誹謗林小明,訪問內容以“親解不道德交易之謎,李彩華被迫同名流身體接觸”為題刊出。
江若琳合約注明不應酬
江若琳1月7日出席Chloe中環新店開幕酒會,對於李彩華指控林小明曾要求她做合約以外的不道德行為,自稱局外人的江若琳強調:“我自己是我自己的事,她是她的事,今次事件不會影響我形象。我身上從沒發生過那些事,但每人有不同生活和處事方式,希望是非不會去到我身上。”江若琳覺得老闆林小明懂得處理,不需她的安慰。
她重申從沒被安排出席飯局,因她不走這路線,拒絕做工作以外的事。提到在內地工作難免被邀應酬,她嚴肅地回應:“我很討厭應酬,覺得不應該也不需要。當藝人很笨,只會唱歌拍戲,應酬交由經理人擋駕應付。(會否予人不賞臉感覺?)不會。如果是認識的客戶,私下約吃飯沒問題,但要喝酒和不正經的飯局則不會參與。在我每份工作合約,都會寫明條款不會應酬。例如電影合約,也有列明不需要做拍戲以外的工作。”(香港明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