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商台行政總裁陳志雲任職無線電視總經理期間,涉收取11.2萬元報酬,亮相2009年奧海城除夕倒數活動“志雲飯局”環節,他在區院受審後脫罪,律政司不服上訴獲判得直。上訴庭認為陳收取酬勞亮相奧海城活動,確與無線電視業務有關,足以構成代理人非法收取利益罪,故推翻原審裁判官的無罪裁決,但下令將案件發還區院由原審法官續審,就陳志雲有否合理辯解而“秘撈”作出裁斷。
陳志雲與同案的前助手叢培崑再惹嫌疑,11月21日應法庭命令各交出10萬元保釋金,二人在離港前24小時須向廉署通報。案件12月18日在區域法院提訊,以待排期續審。
陳對案件有信心
商業電台稱不評論案件,強調陳志雲工作如常不受影響。律政司回應稱控方在案件舉證完畢,現階段未考慮重召證人。陳志雲一方的大律師稱,原審法官已裁定陳有合理辯解,上訴庭只是認為原審判辭就這一點沒有羅列證據,相關的證據其實沒有改變,他對案件有信心。
香港大學法律學院助理教授張達明表示,此案仍有多次上訴“機會”,陳叢二人可於28天內就判決向終院上訴。張又指案件發還區院重審,無論二人被裁定有罪或無罪,控辯雙方仍可就“合理辯解”的法律及事實裁斷再提出上訴。
上訴庭指足構成代理人收利益
區院法官潘兆童原審時裁定,案發時身為無線電視業務總經理的陳志雲,當日是以“名人”身份、而非“無線高層”身份收取酬勞出席節目,並不涉無線業務,故不算收受利益。但上訴庭21日在判辭指出,《防止賄賂條例》沒要求控方證明收款者以代理人身份行事,繼而影響主事人業務,控方只須證明陳收款後的行為影響無線業務,而毋須證明陳乃以“名人”抑或“無線高層”身份行事,便已符合代理人收受利益的控罪元素。
原審稱陳去“飯局”無關無線業務
上訴庭又分析,陳志雲案發時身為無線業務總經理,“演出‘志雲飯局’極受歡迎”,當奧海城與無線合作除夕倒數活動,並有意加插“志雲飯局”,而事實上陳亮相與否,對節目收視的影響舉足輕重。他一旦拒絕亮相,無線需另行安排節目,更可能牽連與奧海城的合約,影響無線業務。
潘官原審時指陳以“名人”身份出席“志雲飯局”,故與無線業務無關;但上訴庭認為說法不合理,指一個人可以有多於一個代理人的身份,坦言“偏離案件爭議焦點,牴觸普通常識”,又指合理的人瞭解全局後,必然認為陳的行為影響無線業務。
陳叢一方指出,控方必須證明收款者的行為,有意圖不利主事人業務,然而陳的行為令無線得益,故沒有犯罪,但遭上訴庭否定,並指此說法等同容許代理人“收錢唔做”,若無意影響主事人業務,便可隨意斂財。
潘官又裁定,無線不會認為奧海城免費邀得陳亮相節目,等同默許陳收款,便達至防賄條例中“許可”(permission)作為抗辯理由。但上訴庭認為,法例要求代理人在收款前後的合理時間內向上級申報,讓上級瞭解收款詳情,方屬條例所指的“許可”。但陳由始至終一聲不吭,根本未獲上級許可,不能構成“合法權限”。
未就“合理辯解”裁決
潘官認為,陳因“逢申請必批”,以為無責任或毋須申請,獲無線默許“秘撈”而構成“合理辯解”;但上訴庭指陳獲“許可”之說已不成立,而原審時有無線代表作供時提及批核申請,但潘官未有考慮相關證供對陳是否有“合理辯解”的影響。上訴庭遂要求潘官再次裁決陳叢有否合理辯解,並要求潘官列出達成裁決的事實。(香港明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