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黃光裕犯三罪獲刑14年‧是否上訴未定


(中國)海內外高度關注的國美集團董事局前主席黃光裕案今日(週二,5月18日)在北京市二中院一審宣判,法院認定黃光裕犯非法經營罪、內幕交易罪、單位行賄罪,三罪並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4年,罰金6億元,沒收財產2億元。

週二宣判與4月22日開庭審理時最大的不同是,上午8時25分許,二中院開始聚集警車和警察,從法院的北門至西門拉起了約300米的警戒線,有將近30名警察守衛,他們五步一崗嚴密封鎖,記者憑著證件方可進入警戒線內。但是,所有記者還是無法進入庭審現場。

法院認定,國美公司和鵬房公司犯單位行賄罪,分別判處罰金人民幣500萬元和人民幣120萬元;認定黃光裕犯非法經營罪,判處有期徒刑8年,沒收財產人民幣2億元;犯內幕交易罪,判處有期徒刑9年,罰金人民幣6億元;犯單位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2年。三罪並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4年,罰金人民幣6億元,沒收財產人民幣2億元。

經審理查明,2007年9月至11月,黃光裕違反國家有關規定,非法兌換港幣8.22億余元。2007年4月至9月,黃光裕作為北京中關村科技發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實際控制人、董事,在決定這間公司與其他公司資產重組、置換事項期間,指使他人使用其實際控制的85個股票賬戶購入公司股票,成交額累計人民幣14.15億余元。至上述資產重組、置換資訊公告日,上述股票賬戶的賬面收益額為人民幣3.09億余元。

此外,2006年至2008年間,黃光裕作為國美公司和鵬房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為給兩公司謀取不正當利益,直接或指使他人給予相懷珠等5名國家工作人員的款物折合人民幣456萬餘元。

法院認為,黃光裕違反國家有關規定,非法買賣外匯的行為構成非法經營罪,情節特別嚴重;黃光裕身為證券內幕資訊的知情人員,在資訊公開之前買入相關股票,情節特別嚴重,且在共同犯罪中係主犯;黃光裕為給國美公司、鵬房公司謀取不正當利益,向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的行為構成單位行賄罪,國美公司和鵬房公司亦構成單位行賄罪,國美公司、鵬房公司、黃光裕單位行賄具有自首的法定從輕處罰情節。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10時零10分許,黃光裕的律師之一楊照東從法院西門出來,被等候多時的記者層層包圍。楊照東接受記者採訪時表示,法官宣判後,黃光裕表情平靜。但作為黃光裕的辯護律師,他認為,此案一審判決結果過重了,在法庭論理時,有些理由並不是特別充份。

楊照東透露,法院安排我們週二下午會見黃光裕,準備商談上訴問題,將在10天上訴期內決定是否上訴。

據悉,2008年黃光裕曾被《福布斯》雜誌列為中國富豪榜首富,身價達63億美元。他生長在廣東一個貧寒之家,17歲隨哥哥到北京創建起家電零售機構,1987年創建國美。至今,鵬潤投資的國美電器連鎖已佔有國內家電分銷市場的35%。(中國中新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