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員工自殺不斷,原因眾說紛紜,富士康大股東郭台銘沒有提出改革企業管理文化,但就指富士康對自殺員工的撫恤金太高,可能形成鼓勵效果,令員工為此自殺,更提出取消撫恤金。有學者表示,中國《勞動合同法》規定因工作致死可獲賠償,對於因工作壓力自殺卻沒有賠償規定,存在漏洞,富士康的撫恤金屬額外補償。
學者:員工自殺非為錢
專研內地民工問題的香港理工大學應用社會科學系副教授潘毅指出,內地工廠每有員工傷亡,須把個案送交各市的勞動局工傷科判別事件是否工傷,若屬工傷,就視乎員工是否家中經濟支柱、工作能力等提出賠償金額,據她所知,金額可達20萬至50萬元。
不過,若員工因工作壓力自殺,內地法律定義則一片空白,富士康多宗自殺案中,工傷科沒有把任何一宗列為工傷,顯示法律存在漏洞。
因此,富士康的10萬元撫恤金確屬額外賠償,幾乎等於一名普通工人的10年薪金。不過,潘毅不認同員工是為錢而自殺,“幾宗個案都是大學生,不是普工,怎會為10萬元去死?”
“不改企業文化
僅減補償不治本”
但有不願透露姓名的學者指出,近年學界研究指自殺率和金錢回報,的確成正比關係,但富士康若只肯減撫恤金,不去改善企業文化,只能治標不治本,學者認為兩者應該同步進行。
日本東京大學經濟系2008年做研究,收集了1980年至2002年的30個國家數據,發現當人壽保險到期後,個人自殺行為比率即時上升;港大亦曾聯合澳洲學者在澳洲研究,發現當地人壽保險(購買13個月後才可發賠償),由1至13個月步入13至24個月期間,自殺率即上升47%,一直到約3年後,自殺率才保持平穩,證明自殺率和人壽保險的回報有關,有自殺傾向者,可能因為家人能享有回報,加強自殺信念。(香港明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