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誤導投資者興訟‧“言論自由”難作盾


(美國)受訴訟影響,標普母公司McGraw-Hill2月4日股價跌近一成半,跌幅為25年之最,標普對手穆迪的股價亦下挫逾一成。《華爾街日報》指出,面對政府興訟,評級機構的抗辯將面臨考驗。

稱“獨立意見”免遭告

雖然有評論質疑華府只挑標普開刀,有政治報復味道,但評級機構在金融危機中的責任,也確實重大。標普等評級機構一直以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賦予的言論自由作擋箭牌,指評級屬“獨立意見”,因此獲憲法保護,過往成功避免很多民事訴訟。但金融危機後,評級機構的“獨立性”備受質疑。聯邦法官沙因德林(Shira Scheindlin)2009年在一宗涉標普及穆迪評級的訴訟,裁定《第一修正案》並不適用於評級機構的評級,因為按揭債產品,並非向公眾公開發售,而且評級並非“意見”,而是“失實陳述”,當中涉及欺詐及疏忽。

司法部據報亦認為,若能證明標普漠視本身評級標準欺騙投資者,《第一修正案》也無法作為擋箭牌。但政府為免與標普在這問題糾纏,決定首次引用1989年通過的《金融機構改革、恢復和強化法》向評級機構興訟,皆因有關法例的舉證門檻較低,政府可援引此法例,以“詐騙獲聯邦政府出面擔保的金融機構,導致納稅人蒙受損失”的罪名,控告標普,例如洛杉磯的聯邦擔保信貸機構Wescorp,便因為投資標普評級的按揭債券而嚴重損手,最後破產。

援引法例降舉證門檻

事實上,伊利諾伊州司法部去年底亦贏得官司,成功控告標普聲稱“評級過程獨立客觀”屬誤導投資者。當局引用此州的消費者保護條例,繞過《第一修正案》,針對標普“如何向投資者解釋評級過程”,而非“評級本身”興訟,贏了一仗。(香港明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