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英年涉違建風波】違建曾修例‧告唐添難度


(香港)前政務司長唐英年位於九龍塘約道7號大宅涉嫌違建地牢,屋宇署決定檢控相關人士及“業主代理人”,但擁有大宅實質權益的唐英年則未有被起訴。法律界人士指出,現行法例要求執法機構須證明業主“明知故犯”地違建才算犯法,因此檢控門檻甚高。但《明報》發現,《建築物條例》內有關“明知”的條文,是政府於2008年修訂時新加,上一版本的法例沒有要證明“明知故犯”這門檻,反映在08年法例版本下,要檢控一直聲稱違建工程全交太太主理、無直接參與違建的唐英年,難度會更高。

陳茂波仍拒披露被控者身份

唐英年夫婦透過發言人稱已收到屋宇署信件,並交律師處理,由於事件已進入法律程序,因此不會進一步評論。發展局長陳茂波昨稱,屋宇署已就唐英年大宅違建事件向相關人士發出傳票。他說,由於屋宇署已發出聲明交代,他沒有補充;對於被檢控的代理人身份,陳茂波亦不作回應。

今次屋宇署對唐宅相關人士提出起訴,並包括“業主代理人”,卻未有起訴業主,所引用其中一條條文是《建築物條例》第40(1AA)。該條文稱,任何人“明知而違反”規定,即未獲得建築事務監督的批准便進行建築工程,即屬違法。

不過,本報翻查立法會文件,發現該“明知而違反”條款,是政府於2008年、亦即唐英年在任政務司長期間修訂。當年發展局主要是修訂建築物條例,以引入小型工程監管及豁免審批圖則制度,但政府卻一併為第40條有關犯罪門檻的條文,引入新的“明知而違反”的字眼,進一步縮窄檢控範圍。

大律師:業主難稱不知情

大律師陸偉雄認為,2008年修例前,違建案件的參與者,無論是“明知”或“罔顧”而違建皆屬犯法,前者是有意圖犯罪,後者可能未必知道有關行為違法,但也會被檢控,因此門檻較低;修例後則只限制有“明知”意圖的人會被檢控,檢控門檻有所增加。

但他說,今次唐宅違建案中,由於涉及大型地牢違建工程,一般而言負責業主難以稱不知情,故修例與否,相關人士都是“明知故犯”。

港大法律學院助理教授張達明則稱,業主唐英年在建屋時若全權授權給代理人,即使他事後有享用違建設施,亦不代表他有違法,“他可辯稱自己不知道專業人士提交的圖則是錯的”。

湯家驊:倘代理人簽署監督
業主毋須負責

立法會議員兼資深大律師湯家驊認為,當年修例規定,列明“明知”而違反,未有向建築事務監督申請工程才屬違法,估計是由於政府希望澄清法律明確性,雖然令檢控門檻稍有增加,以免令沒有犯罪意圖的人牽涉在刑事案內,變成苛刻執法,矯枉過正。

他認為,唐宅案另一關鍵在於有“業主代理人”代替業主處理事件。他解釋,即使案中涉及兩名“實益業主”,包括唐英年和郭妤淺,而唐英年則表示自己知道“挖深了”,但由於“業主”可授權“代理人”處理事件,若所有文件簽署和工程監督都是由“代理人”負責,即使有多名業主“幕後參與”,在法律上亦毋須承擔責任。(香港明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