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性性行為列罪行‧新加坡2男同志指違憲被駁


(新加坡)一對有長達16年“性愛”關係的男同性戀情侶,向高庭提出刑事法典第377A節條文違反憲法的申請,4月9日遭駁回。

高庭法官羅賜安今年2月中在內堂聆聽了總檢察署和申請人的辯論後擇日下判,9日發表長達95頁的判決理由。

申請人林明爽(44歲)和朱文良(37歲)都是繪圖設計師。朱文良在林明爽開設的繪圖設計公司任職,兩人是在1997年認識,後來有長達16年的“性愛”關係。

他們指刑事法典第377A節條文,即把兩名男子發生性行為列為罪行、牴觸者面對最長兩年監禁,有違憲法第12節“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精神。總檢察署則反駁說,這節條文是建立在男女有清楚差異的基礎上,把兩名男子發生性行為視作違法的這節條文符合憲法,目的是要維護公共道德和衛生。

申請人提出多個國家的司法權限支持同性戀行為的例子,但羅賜安法官認為,新加坡是獨立國,有自己獨特的歷史等背景,其他國家採納的未必適合新加坡;一些國家甚至保留對男同性戀者處於死刑的刑罰。

男同性戀不被社會接受

他重述2007年10月國會激烈辯論377A節條文後,政府要保留該條文,就說明了男同性戀的行為是不被社會接受的。

他說,國家正在改變中,要給道德課題下定義或解釋是需要時間慢慢發展的,最好是交給立法者去解決。

“所以當這類課題出現時,不是說法庭沒有這方面的責任去做出解釋。法庭只能根據已確認的原則,行使司法權去加以干預。”他形容這項申請充滿挑戰性且極為重要,“但不足以需要法庭在民主改變之前,去大幅度地干預”。

針對申請人指“嚴重猥褻”的定義顯得模糊,法官認為,他們不能單憑爭論,卻沒有引用證據加以支持說法,就認為相關法律違反憲法。在刑事法,“嚴重猥褻”並非“陌生”而是“已知”的形容詞,包括涵蓋在雜項法令裡的在公共場所的暴露行為。

(人名譯音)法官形容這項申請充滿挑戰性且極為重要,“但不足以需要法庭在民主改變之前,去大幅度地干預”。(馬來西亞星洲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