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新加坡城市豐收失信案今早開審,控方指康希等人自導自演,精心密謀挪用2400萬元(約馬幣6000萬令吉)建堂基金,假裝進行根本不存在的紙上投資,卻漏洞百出。
案件今早開審,在主控官念出長達12頁的開庭陳詞中,控方指6名被告的罪行是“刻意安排,精心協調和小心執行的計劃,跨越很長一段時間,並涉及數以百萬元計的錢財轉移”。
據新加坡《聯合晚報》報導,控方說,這不是“孤立的技術性違約或不經意的疏忽”。
控方指出,除了陳紹雲,其他5被告涉及共謀將2400萬元建堂基金,以債券投資名義,向Xtron Productions和PT The First National Glassware這兩家公司,分別購買價值1300萬元和1100萬元的債券。
但控方指,這些只是紙上“投資”,實則是虛假交易,涉案人都親密參與規劃和自主何耀珊的音樂事業。
1300萬元的投資,是用來安排製作何耀珊的首張英文專輯。
從4點可看出假交易
控方說,以下4點可看出債券交易是假的︰
1、城市豐收教會身為投資者,和分發債券的兩家公司沒有協商。
2、被告們單方面決定債券分發者給予的利息,以證明投資是優惠的。
3、沒真實考慮所答應的回報是否可行,或是否能回本。
4、被告假造文件掩飾。
康希提議擴大投資逾10倍
不滿只賺小錢,康希提議把用來投資的建堂基金增加超過10倍,從200萬增加到2500萬元。
控辯雙方達成協議的案情揭露,康希在2007年7月7日召開的教會特別股東大會(Extraordinary General Meeting),提議把建堂基金拿來投資,以賺取比定期存款更高的利息。
教會委員會成員沒提出反對。
會議記錄顯示,教會委員會成員被通知,教會曾把220萬元的建堂基金用來投資。
雖然有過紙上損失,價值有所起落,但最終有賺取利潤。
教會委員會成員當時也被通知,董事會和投資委員會提出了一項投資政策,並指定讓周英漢為董事的AMAC公司,擔任教會的基金經理。
此外,教會最初會以一筆2500萬元的建堂基金款項,通過AMAC公司做投資,以專區更好的回報。
教會委員會成員對以上事項都沒提出反對。
控方:不需事業來證明
“基金轉移就是失信”
何耀珊的音樂能否提高教會聲譽、教友是否支持等3點都不重要,控方的立場是只需要證明基金轉移沒有授權,就是失信。
控方表明不需要證明的不重要的3點包括︰第一,何耀珊的音樂事業到底能不能提高城市豐收教會的聲譽;第二,她的跨界計劃是否得到教友們的支持;第3通過何耀珊的音樂傳道給非教徒。
控方要追究的是,轉移到何耀珊的音樂事業的這筆基金,是否經過授權。
控方認為,把建堂基金轉移,資助何耀珊的音樂事業,就是失信。
何耀珊是新加坡歌手,2002年出道,在華語樂壇活動,2004年進軍美國樂壇。
據互聯網資料,何耀珊是唯一一個登上美國Billboard舞曲排行榜榜首和英國MusicWeek排行榜榜首的亞洲歌手。
何耀珊也是第一個被邀請參與格萊美音樂獎的華人歌手。(馬來西亞星洲日報)